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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下發"信託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業務指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7月13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7月13日電(記者蘇雪燕、劉詩平)中國銀監會正式下發的《信託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業務指引》給予了信託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合法身份。

    根據《指引》,信託公司固有業務不得參與股指期貨交易,集合信託業務可以套期保值和套利為目的參與股指期貨交易,單一信託業務可以套期保值、套利和投機為目的開展股指期貨交易。

    根據《指引》,信託公司申請股指期貨交易業務資格,需具備的條件包括:最近年度監管評級達到3C級(含)以上;具有完善有效的股指期貨交易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具有接受相關期貨交易技能專門培訓半年以上、通過期貨從業資格考試、從事相關期貨交易1年以上的交易人員至少2名,相關風險分析和管理人員至少1名,熟悉套期會計操作程序和制度規範的人員至少1名,以上人員相互不得兼任,且無不良記錄;期貨交易業務主管人員應當具備2年以上直接參與期貨交易活動或風險管理的資歷,且無不良記錄等。

    《指引》要求,信託公司集合信託計劃參與套期保值交易時,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總額不得超過集合信託計劃持有的權益類證券總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總額不得超過信託資産凈值的10%。

    此外,《指引》還要求,信託公司單一信託參與股指期貨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股指期貨的風險敞口不得超過信託資産凈值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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