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7月14日電 國務院法制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土資源部近日聯合下發了《關於做好有關徵地拆遷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專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對有關徵地拆遷的現行地方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進行一次專項清理。
此次專項清理的重點是查找出與《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等規定相抵觸、不一致的問題,並依照規定的程序進行處理。通知要求此次專項清理工作在今年10月1日前完成。
據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介紹,2010年5月15日下發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徵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就進一步加強徵地拆遷管理作出了規定,要求嚴格執行集體土地徵地程序,做好徵地補償工作。徵收集體土地,必須在政府的統一組織和領導下依法規範有序開展,要嚴格執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要求公佈實施的新的徵地補償標準。各地區有關徵地拆遷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與新的徵地補償標準不協調、不一致的,應當及時進行修改或者廢止。同時,對不符合《緊急通知》要求的徵地拆遷程序的規定也一併進行清理。
通知明確規定,此次專項清理堅持“誰制定、誰清理”的工作原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規章由各制定機關負責清理,地方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發佈的規範性文件由各制定機關負責清理。對與《條例》等徵地拆遷制度規定相抵觸、不一致的,要抓緊時間進行處理,該廢止的,要堅決廢止,該修改的,要按照規定的程序儘快修改。
據了解,此次專項清理對象主要是地方政府規章。由於部門規章涉及徵地拆遷內容的很少,此次原則上不進行集中清理。
《立法法》第79條規定:“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此次專項清理還一併納入對有關徵地拆遷的地方性法規清理工作。因此,地方性法規有關徵地拆遷的規定應當與《條例》相一致,對不一致的規定,應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處理。
通知還要求,今後,凡制定有關徵地拆遷的規範性文件,應當加強合法性審查,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嚴格按照程序報送備案,切實加強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