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7月20日電 記者20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稅務總局于近日發出公告對企業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有關所得稅問題進行明確。
公告稱,因股權分置改革造成原由個人出資而由企業代持有的限售股,企業在轉讓時按以下規定處理:
——企業轉讓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應作為企業應稅收入計算納稅。上述限售股轉讓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餘額為該限售股轉讓所得。企業未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憑證,不能準確計算該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該限售股轉讓收入的15%,核定為該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稅費。
——依法院判決、裁定等原因,通過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企業將其代持的個人限售股直接變更到實際所有人名下的,不視同轉讓限售股。
公告還稱,企業在限售股解禁前將其持有的限售股轉讓給其他企業或個人(以下簡稱受讓方),其企業所得稅問題按以下規定處理:
——企業應按減持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計入企業當年度應稅收入計算納稅。
——企業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簽訂協議轉讓給受讓方,但未變更股權登記、仍由企業持有的,企業實際減持該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納稅後,其餘額轉付給受讓方的,受讓方不再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