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15日電(記者 楊維漢)法院通過審判監督政府信息公開,公眾的知情權才會得到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佈了《關於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這個13條的司法解釋,旨在解決法院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受理難”“審理難”的問題。
據了解,三年前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此,社會普遍對司法訴訟助推政府信息公開寄予厚望。
近年來,各級法院受理的政府信息公開案件逐年增長,不僅成為人民法院行政審判的一個新的增長點,也成為一個新的熱點、難點。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負責人介紹,“由於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是一種完全新型的案件,直接的法律依據不多,也非常原則,導致在受理、審理、判決等各個環節面臨無規則可依、標準難統一的問題,迫切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釋予以指導和規範。”
司法解釋從法院的受理範圍、舉證責任、不公開的範圍、審理方式和判決形式等幾個方面進行了規定。
“司法解釋對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範圍作出了規定,基本涵蓋了政府信息公開領域可能引發爭議的情形。此外,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還可以一併或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負責人説,“與一些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比較發達的國家相比,權利保護的範圍可以説是非常廣泛的。”
司法解釋規定法院應當受理的案件包括: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拒絕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覆的;認為行政機關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請中要求的內容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適當形式的;認為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或者依他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侵犯其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認為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該行政機關拒絕更正、逾期不予答覆或者不予轉送有權機關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