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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個稅起徵點等一批法律法規于9月1日開始施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8月31日 17時10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8月31日電(記者陳菲)9月1日起,一批法律法規開始施行。提高個稅起徵點、打擊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犯罪、規範認證機構……新法新規將對我國社會發展、百姓生活帶來深刻影響。

    個稅法修改 月工資3500元以下不涉及個稅

    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修改後的個稅法將現行的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扣除標準即起徵點從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這意味著月工資、薪金所得在3500元以下的群體將不涉及個稅。

    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此外還將工薪所得稅率結構由9級縮減為7級,並將其中第1級稅率由5%降到了3%。法律規定:“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為方便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辦稅,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將扣繳義務人、納稅人申報繳納稅款的時限由現行的次月7日內延長至15日內,與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等稅種申報繳納稅款的時間一致。此外,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還對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個稅稅率表及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的個稅稅率表進行了修改。根據工薪所得稅率級次級距的調整,相應調整個體工商戶生産經營所得和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稅率級距,使得生産經營所得稅負均有所下降,以支持這類納稅人的發展。

    “兩高”司法解釋:打擊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聯合發佈了《關於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釋針對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犯罪所涉及的定罪量刑標準、單位犯罪、共同犯罪、術語界定等問題,進一步明確了相關刑事案件的法律適用標準。重點內容包括:明確了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規定了對明知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犯罪所獲取的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所獲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控制權,而予以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責任;明確了對以單位名義或者單位形式實施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犯罪的行為,應當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規定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共同犯罪的具體情形和處理原則;明確了“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具體範圍、認定程序等問題;界定了“計算機信息系統”、“計算機系統”、“身份認證信息”、“經濟損失”等相關術語的內涵和外延。

    認證機構虛假認證造成損失應賠償

    我國全面規範認證機構和認證活動的行政規章——《認證機構管理辦法》9月1日起正式實施。辦法明確規定,認證機構出具虛假認證結論或結論嚴重失實的,國家認監委將撤銷其批准證書和直接責任人的執業資格。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辦法,在我國設立認證機構,其註冊資本不得少於300萬元,具有10人以上相應領域執業資格和能力的專職認證人員,經國家認監委批准獲得《認證機構批准書》,方可從事批准範圍內的認證活動。從事産品認證的認證機構,還應當具備與從事相關産品認證活動相適應的檢測、檢查等技術能力。辦法規定,認證機構應當公正、獨立和客觀開展認證活動,建立質量體系、風險防範機制和信息公佈、審核控制、檔案記錄、認證人員管理等工作制度,及時向社會公佈認證範圍、認證規則、收費標準和證書狀況,確保認證過程和認證結果的客觀、真實。認證機構及其認證人員對認證結果負責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辦法指出,認證機構未經批准擅自設立分公司、子公司從事認證活動的,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分別給予認證機構和責任人停業整頓、停止執業資格等處罰;認證機構超出批准範圍從事認證業務、偽造或非法轉讓批准證書的,處以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其違法所得。

    電力安全生産、安全監管進入依法治理、監管新階段

    我國第一部專門規範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的行政法規《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將於9月1日起施行。條例的實施標誌著我國電力安全生産、安全監管進入依法治理、監管新階段。

    條例明確,根據電力安全事故影響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或者影響電力(熱力)正常供應的程度,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事故發生後,電力企業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準確報告事故情況,開展應急處置工作,防止事故擴大,減輕事故損害。電力企業應當儘快恢復電力生産、電網運行和電力(熱力)正常供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應急處置和依法調查處理。

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的部分法律法規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主席令第四十八號)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00號)
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9號)
大熊貓國內借展管理規定(林業局令第28號)
認證機構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1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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