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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一批法律法規5月1日起施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4月30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4月30日電(記者陳菲)5月1日起一批法律法規施行。取消部分死刑罪名、醉酒駕車將受嚴厲處罰、禁止在麵粉中添加“麵粉增白劑”……一系列新的規定將給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百姓生産生活帶來深刻影響。

    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取消死罪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日前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自今年5月1日起,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將不會再判處死刑,我國死刑罪名將由68個減至55個。

    這13項罪名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盜竊罪,傳授犯罪方法罪,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

    醉酒駕車將面臨空前嚴厲處罰

    修改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自5月1日起施行。根據新法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新法還規定,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15日以下拘留,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10日以下拘留,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 兩部司法解釋出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佈了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五)。這個將於5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釋,補充了危險駕駛罪、食品監管瀆職罪等罪名,並對一些罪名作出了修改。司法解釋中補充的罪名包括:危險駕駛罪,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虛開發票罪,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食品監管瀆職罪。司法解釋中修改的罪名包括:取消生産、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罪名,修改為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取消強迫職工勞動罪罪名,修改為強迫勞動罪;取消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罪名,修改為污染環境罪。

    同樣,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關於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還公佈了《關於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案件審理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司法解釋規定,根據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嚴重違紀3年內禁考

    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重新修訂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5月1日起施行。其中規定對於考試中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人員,最高3年內不得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規定指出,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證書的人員,由證書籤發機關宣佈證書無效,收回證書,對其中涉及職業準入資格的人員,3年內不得參加該項資格考試。規定還指出,對於其他一些嚴重違紀違規行為,兩年內不得參加該項資格考試,包括偽造、塗改證件、證明,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讓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本人離開考場後,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與考試工作人員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利用通訊工具、電子用品或者其他技術手段接收、發送與考試相關信息。

    商品房銷售應明碼標價 一經申報公示不得擅自漲價

    發展改革委日前發佈《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明文規定從5月1日起商品房銷售實行一套一標價,並明確公示代收代辦收費和物業服務收費,商品房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收任何未標明的費用。商品房銷售價格明碼標價對外後,可以自行降價,打折銷售,但漲價必須重新申報備案。

    新修訂的《中國人民解放軍保密條例》施行

    新修訂的《中國人民解放軍保密條例》自5月1日起施行。新條例根據“縮小範圍、縮短戰線,突出重點、確保重點”的劃密指導思想,調整了軍事秘密的基本範圍;針對定密解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增加了定密責任人制度和解密審核、復核制度;適應軍隊信息化建設需要,增加了涉密信息系統建設與使用、國際聯網和移動電話使用等方面的保密要求;根據工作實際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範了泄密案件查處工作;著眼建立職責清晰、協調配合的保密工作機制,明確了保密委員會以及軍隊人員、各級領導和業務部門在保密方面的職責。

    禁止生産、在麵粉中添加“麵粉增白劑”過氧化苯甲酰

    衛生部等部門日前發佈公告,撤銷食品添加劑過氧化苯甲酰、過氧化鈣,自5月1日起,禁止生産、在麵粉中添加這兩種物質。

    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添加劑應當在技術上確有必要且經過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許使用範圍。過氧化苯甲酰、過氧化鈣已無技術上的必要性,因此衛生部聯合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門聯合發佈公告,撤銷過氧化苯甲酰和過氧化鈣作為食品添加劑。

    衛生部修訂規章 增加室內公共場所“禁煙”規定

    衛生部日前公佈修訂後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新增加了“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等規定。

    細則規定,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誌。室外公共場所設置的吸煙區不得位於行人必經的通道上。公共場所不得設置自動售煙機。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開展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並配備專(兼)職人員對吸煙者進行勸阻。細則還進一步明確了執法主體、強化了公共場所經營者的責任、加重了處罰力度等。細則規定,公共場所經營者對發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採取處置措施,導致危害擴大,或者隱瞞、緩報、謊報的,將被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部分法律法規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主席令第四十七號)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1號)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2號)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衛生部令第80號)
地方國有資産監管工作指導監督辦法(國資委令第25號)
期貨公司期貨投資諮詢業務試行辦法(證監會令第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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