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31日電(記者 陳菲)明確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規範醫療質量安全事件報告,加強房地産經紀管理……4月1日起一批法律法規施行,將對經濟社會發展、百姓生活帶來深刻影響。
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進一步明確
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4月1日起施行,該法的出臺將進一步明確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合理解決涉外民事爭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對於婚姻家庭,法律規定:夫妻人身關係,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夫妻財産關係,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産所在地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對於繼承,法律規定:法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動産法定繼承,適用不動産所在地法律。遺囑方式,符合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遺囑行為地法律的,遺囑均為成立。遺囑效力,適用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遺産管理等事項,適用遺産所在地法律。無人繼承遺産的歸屬,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産所在地法律。
特大醫療質量安全事件2小時內上報
衛生部印發的《醫療質量安全事件報告暫行規定》要求,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定報告醫療質量安全事件信息,不得瞞報、漏報、謊報、緩報。特大醫療質量安全事件應在事發後的2小時內上報。
根據暫行規定,醫療質量安全事件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由於診療過錯、醫藥産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等明顯人身損害的事件,不包括藥品不良反應及預防接種異常反應事件。醫療質量安全事件實行網絡在線直報。衛生部建立全國統一的醫療質量安全事件信息報告系統,信息系統為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分別設立相應權限的數據庫。暫行規定明確,對瞞報、漏報、謊報、緩報醫療質量安全事件信息或對醫療質量安全事件處置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醫療機構,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相關責任人,並予以通報。
同時具備三種情形將被認定吸毒成癮
公安部、衛生部發佈的《吸毒成癮認定辦法》規定,吸毒人員同時具備三種情形的,公安機關將認定其吸毒成癮。
這三種情形是:經人體生物樣本檢測證明其體內含有毒品成份;有證據證明其有使用毒品行為;有戒斷症狀或者有證據證明吸毒史,包括曾經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機關查處或者曾經進行自願戒毒等情形。根據規定,吸毒成癮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認定其吸毒成癮嚴重:曾經被責令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含禁毒法實施以前被強制戒毒或者勞教戒毒)、社區康復或者參加過戒毒藥物維持治療,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有證據證明其採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兩類以上毒品的;有證據證明其使用毒品後伴有聚眾淫亂、自傷自殘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財産安全等行為的。
個人結售匯業務將進一步便利
為促進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發展,便利銀行和個人辦理結售匯業務,規範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了《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自4月1日起施行。
這一暫行辦法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經外匯局驗收合格後,銀行可將本行電子銀行系統接入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為個人辦理電子銀行結售匯業務,並執行全國統一的個人結售匯年度總額管理規定。二是境內外個人可以通過網上銀行、自助終端、電話銀行、手機銀行等多種電子銀行渠道,使用本人賬戶辦理年度總額以內、經常項下(貿易除外)的購匯和結匯業務。三是銀行和個人辦理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時,應符合相關外匯管理規定,並保證錄入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數據的真實、完整和準確。四是外匯局和銀行將對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進行密切跟蹤監測,篩查和甄別違法違規交易,將參與分拆等違規活動的個人納入“關注名單”進行重點管理。納入“關注名單”的個人在一定時間內將不能再通過電子銀行繼續辦理購匯和結匯業務。
首個專門規範房地産經紀行為的部門規章出臺
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聯合出臺的《房地産經紀管理辦法》將於4月1日起實施。這是我國第一個專門規範房地産經紀行為的部門規章。
辦法在加強房地産經紀管理方面做了一些新的規定:一是完善監管機制,形成管理合力。規定實行建設(房地産)、價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相關主管部門協同管理。二是明確了房地産經紀機構招用人員的要求。要求房地産經紀機構招用房地産經紀人員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三是對房地産經紀機構實施備案管理。四是體現了寓服務於管理的新理念。如要求主管部門構建統一的房地産經紀網上管理和服務平臺,向房地産經紀機構提供交易與登記信息查詢、交易合同網上簽訂,向社會公示經紀機構備案信息,信用檔案信息等公共服務。五是強化了對房地産經紀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和責任追究。辦法明確對房地産經紀機構和人員可以採取約談、記入信用檔案、媒體曝光、取消網上簽約資格等多種管理手段和監督措施,對房地産經紀機構的價格違法、賺取差價、不正當競爭、分割出租、挪用交易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根據情節輕重,可以處以沒收違法所得、罰款以至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
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部分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