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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修訂草案徵意稿防侵權 易混淆商標不予註冊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9月14日 07時08分   來源:人民日報

    “聲音”也能註冊商標;防止“傍名牌”的侵權行為有了新的規定——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公佈了商標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

    此次意見稿對現行商標法有哪些修訂?為什麼做出這些修訂呢?記者就此採訪了有關專家。

    申請、註冊多元化

    數字、顏色和聲音都能註冊商標

    與現行商標法相比,此次徵求意見稿增加了商標註冊類型,允許註冊“聲音”。徵求意見稿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和聲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外交學院國際法係副教授萬霞認為,“聲音”屬於“非傳統商標”,將其列入商標申請註冊範圍,既適應了新生事物申請註冊商標的案例日益增多的現實,也是與國際接軌的一種體現,因為“非傳統商標”在世界範圍內已較為普遍,如在國外香水氣味也可申請註冊商標。

    上海元達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吳永恒指出,商標是商品標識的來源判斷,把“聲音”列入註冊範圍,是對日常生活的經驗總結。比如諾基亞開機就跳出其特定音樂,我們就認定這是專屬於諾基亞的標識。

    防止侵權嚴格化

    法定賠償上限由50萬元提至100萬元

    與現有商標法相比,此次意見稿多管齊下,進一步加強了對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利的保護。

    一是預防違法、侵權行為的發生。此次徵求意見稿明確界定了商標異議主體的範圍。按照現行商標法規定,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商標異議。此次意見稿則把異議主體限定為“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防止異議濫用的發生。

    萬霞指出,如今存在很多“傍名牌”惡意申請商標的現象,混淆視聽,誤導公眾,損害消費者權益。雖然現有商標法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但是該規定往往缺乏可操作性,使得對這類案件的管理陷入無法可依的困境。

    此次意見稿增設了“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合同、業務往來、地域關係或其他關係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的,不予註冊”和“申請註冊的商標是抄襲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有較強顯著性且具有一定影響的註冊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兩條規定。同時根據修改條文可以看出,意見稿突出強調“近似商標”的判定要以一般公眾注意力為標準,這些都可以防止一些較為明顯的搶注行為和侵權行為。

    二是加大對違法、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吳永恒表示,現有商標法對商標侵權人的處罰較輕,商標侵權行為屢有發生。為此,意見稿第六十四條增設規定,對5年內兩次以上侵權的加重處罰;第六十七條提高了法定賠償上限,即由現有的“50萬元以下”提高到“100萬元以下”。這些修改彰顯了政府部門對商標侵權的打擊力度,有利於維護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專用權保護更全面

    故意為侵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等條件,也屬侵權

    萬霞表示,徵求意見稿的進步性還體現在,以前一些違法侵權行為需要通過民法、侵權責任法去找到相關依據,而此次意見稿的一些條文是在既有法律上找到變通辦法,使得相關部門在追究責任時有了最直接的法律依據,不用再依據其他法律法規來保護商標。

    比如,徵求意見稿關於商標註冊人行為的相關規定更加明確。第四十四至四十六條分別規定,“變更商標註冊人名義或者地址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將其全部註冊商標一併變更”、“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併轉讓”、“註冊商標專用權移轉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併移轉”。吳永恒指出,這種關於“一併”的明確要求就可以盡可能地避免了商標的專用權和商標使用的混亂局面,同時便利了相關部門的日常管理。

    此外,徵求意見稿對商標專用權的管理與保護更加全面。第六十一條詳細列舉了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明確指出“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萬霞認為,該條款的提出很有積極意義,以前很多侵權行為沒法追究物業方的責任,現在徵求意見稿中明確了物業方也有一定的監管義務,該條款可以説是有關部門對民法、侵權責任法中共同侵權行為的變通表現。

    【鏈 接】

    徵求意見稿規定,下列八類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軍徽、勳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誌及其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帶有民族、種族歧視性的;(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或者産地等特點産生誤認的;(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記者 張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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