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今日中國>> 中國要聞
 
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力爭將危害消除在源頭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10月24日 17時52分   來源:新華社

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力爭將危害消除在源頭

    新華社北京10月24日電(記者呂諾、胡浩)24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的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突出強調落實職業病預防措施,力爭從源頭上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

    草案增加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要求,嚴格遵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落實職業病預防措施,從源頭上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職業病防治所需的資金,不得擠佔、挪用,並對因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用人單位落實職業病防護管理措施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據了解,一些常委會委員、部門和地方提出,當前生産經營活動中對職業病源頭預防和控制比較薄弱,草案應進一步體現“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職業病源頭預防與控制,落實用人單位主體責任和監管部門的監管責任。

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新華社北京10月24日電(記者呂諾、胡浩)24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的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對違法行為加大了制裁處罰力度。

    草案提高了一些條款規定的罰款幅度和數額,例如,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已經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由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産生職業病危害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並處罰款。罰款金額由原來的“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提高為“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草案增加規定,對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建設項目施工許可部門違反本法規定,“擅自批准建設項目或者發放施工許可的,對該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監察機關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處分”;“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職業病防治法:無法確認勞動關係的職業病病人有望納入民政救助 

    新華社北京10月24日電(記者呂諾、胡浩)如果工作單位已不復存在,職業病病人的救治和生活保障由誰承擔?24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的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將他們納入了民政救助。

    一些曾在非正規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一旦用人單位解體或無法確認勞動關係,他們的職業病救治和生活保障成為難題。目前,這部分人員主要通過地方政府救助解決其醫療和生活困難。

    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此次增加規定:“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係的職業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相關鏈結
·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區高標準構建和諧勞動關係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副部長:構建和諧的勞動關係
· 湖北省委省政府召開勞動關係和諧狀況調研彙報會
· 強衛主持會議研究部署青海構建和諧勞動關係工作
· 廣西召開構建和諧勞動關係先進表彰暨經驗交流會
 圖片圖表
 欄目推薦
領導活動 人事任免 網上直播 在線訪談 政務要聞 執法監管
最新文件 法律法規 央企在線 新聞發佈 應急管理 服務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