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反恐鑄造法律利器
——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熱議反恐怖決定草案三大焦點
新華社北京10月25日電(記者鄒偉、崔清新)“恐怖活動”的定義如何進一步明確,凍結涉恐財産如何具體操作……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關於加強反恐怖工作有關問題的決定(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決定草案一致表示支持和肯定,對一些具體規定提出了更加細緻的修改意見,同時建議加快反恐立法進程,以更好地打擊恐怖活動。
什麼是“恐怖活動”應進一步明確
草案規定:恐怖活動是指以製造社會恐慌、脅迫國家機關或者國際組織為目的,採取暴力、破壞、恐嚇或者其他手段,造成或者意圖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財産損失、公共設施損壞、社會秩序混亂等嚴重社會危害的行為。煽動、資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協助實施上述活動的,也屬於恐怖活動。
對此,任茂東委員認為,應在“製造”前加上“故意”。
“關於社會恐慌,比方説有些人説有地震了,這不是恐怖活動,而是刑事問題,因此建議加上‘故意’兩字。”任茂東説,還有“公共設施損壞”不確切,例如有人對一座大橋損壞了一點,不是恐怖活動,所以應將“公共設施損壞”改為“公共設施破壞”。
許振超委員説,“社會恐慌”的面太大,作為反恐應該有具體的表述。比如説,社會恐慌可能是各個層面的,日本地震核輻射以後,有人以短信散佈以食鹽防核輻射後,全國都在搶鹽,這算不算恐慌?但是又不屬於反恐的具體性質環節,所以“社會恐慌”應該進行具體、明確的定義。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洪虎建議,把“危害”放在“社會”前面,改為“等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煽動、資助”後面加個“支持”,因為煽動是指輿論上的幫助,資助是指經濟上的幫助,支持是指行為上的幫助。
涉恐財産凍結要再詳細些
草案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公佈恐怖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時,應當同時決定對涉及有關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産予以凍結。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發現涉及國務院公安部門公佈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産的,應當立即予以凍結,並按照規定及時向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家安全部門和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李連寧委員建議,應對草案中涉恐資金、資産凍結的範圍再做一些推敲。對此,聯合國安理會有關決議規定的是,從事、參與和資助恐怖主義活動的組織、個人及其企業的資金、金融資産或者其他經濟資源。這樣有可能對其他資助恐怖主義活動的企業、個人的資金網開一面了。
草案如果只限于恐怖組織和人員的資産和資金,這個缺口很大,將來要採取措施就會違反國內法的規定,束縛自己的手腳,如果要援引國際法,又很難在國內執行。所以,應把資助恐怖主義活動的組織和個人的資金納入凍結範圍。
他還建議,凍結資金還有一個涉及到金融交易安全和公眾儲戶權益的關係問題,金融機構協助國家反恐機構凍結涉恐資金免責的法律責任,應當在決定中予以明確。
他認為,金融機構為了國家利益、為了反恐利益凍結了涉恐資金以及相關企業的財産後,應受到法律保護。如果由此引起相關客戶起訴,就有可能影響到金融機構在凍結涉恐資金問題上縮手縮腳,所以應當給予法律保護。
對草案中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發現涉恐資金要凍結的規定,李祖沛委員説,銀行“發現”與否,有一個主動性的問題。如果不發現怎麼辦?建議改為“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根據國務院公安部門公佈的名單立即凍結”。
反恐立法是方向
分組審議中,不少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當前國際國內恐怖犯罪時有發生,反恐鬥爭形勢尖銳複雜,反恐怖任務艱巨繁重,應制定專門的法律為反恐提供更強有力的法制保障。
列席分組審議的全國人大代表王浩良指出,草案的條文比較簡單,很多問題還沒有解決。隨著反恐鬥爭的需要,希望有關部門加強實際工作中對一些問題的研究,儘快地制定反恐的法律。
隋明太委員進一步表示,草案的條款都是適用的、管用的,雖然刑法、人民武裝警察法等法律法規中也有關於反恐的規定,但還不能完全滿足反恐工作的法律保障需要。為此建議,應高度關注反恐怖工作的立法問題,跟進反恐怖工作實踐,進一步加強對反恐怖基本任務、方針原則、力量構成、防範打擊、組織指揮、情報信息、法律責任等問題的研究論證,及時把經實踐檢驗的成功做法上升為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