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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日起天津市將實行徵地補償款預存制度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11月24日 16時36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天津11月24日電(記者周潤健)為切實維護被徵地農民合法權益,從2012年1月1日起,天津將全面實行徵地補償款預存制度和徵地區片綜合地價與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相分離制度。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近日下發的《關於進一步規範天津市徵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為確保徵地補償費用及時足額支付到位,防止出現拖欠等問題,逐步建立徵地補償資金預存制度。在用地報批前,由申請用地單位將徵地補償款(已補償到位的除外)足額存入徵地補償款預存專戶。用地經依法批准後,根據批准情況對預存的徵地補償款及時核算,多退少補。自2012年1月1日起,全面實行徵地補償款預存制度,徵地補償款預存情況或已補償到位的證明材料作為報批用地的要件,納入建設用地審查範圍。

    除全面實行徵地補償款預存制度,天津還將實施徵地區片綜合地價與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相分離制度。通知指出,結合本市徵地區片綜合地價調整工作,加大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力度,將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從目前的徵地區片綜合地價中分離出來。

    按照誰用地、誰承擔的原則,由申請用地單位在徵地區片綜合地價外另行支付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並在徵地報批前存入市級財政開設的被徵地預存專戶。公開出讓用地,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可先由區縣人民政府在用地報批時承擔,供地時再計入建設單位用地成本。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不落實的,不予批准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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