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呼和浩特11月24日電(記者于嘉)今後在內蒙古自治區,如擅自改變基本草原用途的,處以每畝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在基本草原上超過核定的載畜量放牧且逾期未改正的,處以每個超載羊單位100元的罰款。新修訂的《內蒙古自治區基本草原保護條例》將從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這是記者24日從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了解到的。
《條例》明確了全區基本草原的劃定、保護與利用、監督管理等內容。
據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廳廳長郭健介紹,基本草原是指對調節氣候、涵養水源、保持水土、防風固沙具有特殊生態功能的草原,以及重要放牧場、打草場和用於畜牧業生産的人工草地、飼草飼料地、退耕還草地等。目前,內蒙古共有8.36億畝草原依法劃定為基本草原,佔全區草原面積的63.6%。
《條例》還明確規定了禁止在基本草原上實施的行為,包括開墾基本草原,擅自改變基本草原用途,毀壞圍欄、人畜飲水設施等草原建設保護設施,擅自鑽井提取工業用水等。
此外,對於非禁止的在基本草原上進行的活動,《條例》要求必須依法辦理相應的審核審批手續。例如,進行礦藏開採和工程建設確需徵收、徵用或者使用基本草原的,必須經自治區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內蒙古草原是我國北方重要的生態防線。據統計,全區擁有天然草原13.2億畝,佔自治區國土面積的74%,可利用草原面積居全國首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