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長春11月28日電(記者 姚湜)記者從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了解到,《吉林省勞務派遣管理辦法》將從明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辦法》規定勞務派遣單位需存儲不少於50萬元的初始備用金,用於被派遣勞動者合法利益受到損害時的賠償及支付罰款、罰金等。
根據《辦法》,吉林省要求勞務派遣單位按照規定將備用金存入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開設的專用賬戶,實行專款專用。勞務派遣單位存儲初始備用金不得少於50萬元,每開展一項勞務派遣業務,須從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單位的管理服務費中提取5%作為補充備用金存入專用賬戶。
備用金及其利息歸勞務派遣單位所有,勞務派遣單位破産、解散時,其備用金及其利息作為勞務派遣單位資産的一部分,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置。勞務派遣單位無力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的行政處理、仲裁機構的裁決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進行賠償,或者無力支付罰款、罰金時,可以書面形式向備用金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動用備用金及其利息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