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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民間借貸超限度利息不予保護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12月07日 07時22分   來源:人民日報

    最高人民法院6日發出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妥善化解民間借貸糾紛,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要認真做好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立案受理工作,依法懲治與民間借貸相關的刑事犯罪,加大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調解力度,依法保護合法的借貸利息等10方面工作內容。

    借貸利率不得超銀行4倍

    利息問題是民間借貸當中的非常重要的問題,許多民間借貸糾紛都與利息問題有關,有必要依法予以妥善處理。

    對此,《通知》要求,依照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定處理利息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第二,對預扣利息情形的處理。依照合同法第二百條的規定,對於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情形,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第三,對於逾期利息的處理。《通知》的基本精神是在當事人約定的借期內利息不違反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內的利率主張逾期還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當事人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主張自逾期還款之日起的利息損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依法從嚴懲處涉貸暴力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根據調研,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往往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高利轉貸、違法發放貸款等經濟犯罪案件交織在一起,也容易伴生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及暴力催收導致人身傷害等其他暴力性犯罪,既會破壞市場秩序尤其是金融秩序,也會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造成很大危害,需要高度重視。

    《通知》區分具體情形,對於涉嫌經濟犯罪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有關規定,根據具體情況分別處理;對於非法集資類的刑事案件,要依法及時審判,切實維護金融秩序。對於與民間借貸相關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及其他暴力性犯罪,要依法從嚴懲處,切實維護人民群眾人身財産安全;要嚴格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注意區分性質不同的違法犯罪行為,真正做到罰當其罪。

    《通知》要求,對於因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而形成的借貸關係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上述違法犯罪活動的借貸關係,依法不予保護。(記者 白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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