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15日電 國務院國資委日前向各中央部門和各地國資委印發《2011年度企業國有資産統計報表》及編制説明,要求各中央部門和各地國資委組織企業盤點企業國有資産,並於2012年5月10日前上報企業國有資産統計報表。
據了解,國務院國資委此次要求上報企業國有資産的範圍包括各中央部門直接管理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不含各部門直接管理的金融類企業)和各地各級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監管或受託監管範圍的企業(包括金融企業)及所屬各級子企業。在此之前,國務院國資委向各中央企業印發了《2011年度企業財務決算報表》及編制説明,要求中央企業做好2011年度中央企業財務決算管理及報表編制工作。
對於中央部門管理企業,國務院國資委要求集團企業所屬境內外大型企業分戶報表的填報級次為集團總部及所屬三級以上(含三級)子企業,三級以下子企業併入三級子企業報送;中小型企業分戶報表的填報級次為集團總部及所屬二級以上(含二級)子企業,二級以下子企業併入二級子企業報送。
同時,國務院國資委還要求各中央部門組織撰寫本部門國有資産營運情況分析報告,對本部門管理企業國有資産總量及增減變動情況、分佈結構、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國有資産保值增值結果等情況進行系統分析,客觀反映並認真總結本部門管理企業國有資産運行特徵、發展趨勢及存在問題,並提出進一步加強國有資産管理的對策建議。
對於地方企業,國務院國資委要求地方各級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要對納入監管或受託監管的企業(包括金融企業)及所屬各級子企業戶數、股權結構、單位性質、管理級次、經營狀況等情況進行清理核實,建立監管企業名錄庫,並全部納入國有資産統計範圍;對監管範圍外的部門和企業,要認真組織做好企業佔有和使用經營性國有資産的核實工作,並按規定納入國有資産統計範圍,確保統計範圍完整。
國務院國資委還要求各地各級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對本地區國有企業生産經營、財務狀況、經營績效、國有資産保值增值等情況進行深入分析和數據挖掘,總結年度經濟運行特點,評估經營風險,剖析困難與問題,提出改進措施和政策建議;對歷年國有資産統計數據進行整理和建庫,規範數據口徑和數據加工處理,做好數據挖掘和分析匯總,為國有企業改革和各項監管工作提供信息服務;組織開展監管企業財務績效評價與分析工作,深化績效評價結果應用,加強績效評價工作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