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20日電(記者崔清新、楊維漢)今年是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十週年。十年來,隨著知識産權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戰略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強,知識産權司法保護對文化發展、科技進步和知識創新的規範引導作用日益明顯,為適應這一形勢,最高人民法院20日通報了《關於充分發揮知識産權審判職能作用 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和促進經濟自主協調發展若干問題的意見》。
針對這一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廳長孔祥俊、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就新時期如何加強知識産權司法保護工作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目前我國知識産權審判的概況怎樣?
答:十年來,我國知識産權案件數量猛增,且增速呈加快趨勢。全國法院新收知識産權一審民事案件的數量從2001年的5265件持續上升到2010年的42931件,案件數量翻了三番,年均增長超過26%。今年1到10月,全國法院新收知識産權一審民事案件首次突破5萬件,達到52708件,同比增長42.2%。涉文化領域案件數量大幅增長,著作權案件約佔知識産權全部案件的60%。
問:新形勢下,知識産權司法保護工作的思路和政策如何調整?
答:在新興産業領域,知識産權司法裁判往往起到確立業界經營者的重要行為標準和發展導向的作用,進而影響到整個産業的發展方向。意見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要切實增強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堅持能動司法,大力加強知識産權司法保護。最高人民法院在分析研判我國知識産權保護階段性特徵、國內外需求、法律裁量空間、價值和效果取向以及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首次提出“加強保護、分門別類、寬嚴適度”的知識産權司法政策,標誌著人民法院對知識産權司法保護政策、理念的認識和把握達到了一個新階段和新高度。
問:請談談下一步關於加強文化類知識産權案件的審判?
答:意見進一步明確了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侵權判定規則,提出要準確把握權利人、網絡服務提供者和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平衡,既要加強網絡環境下著作權保護,又要注意促進信息網絡技術創新和商業模式發展,確保社會公眾利益。
此外,本著傳承與創新、保護和利用並重的原則,根據現有法律和立法精神,意見首次提出了針對非物質文化遺産的司法保護政策,積極保護民間文學藝術、傳統知識、遺傳資源等非物質文化遺産,公平合理地協調和平衡在發掘、整理、傳承、保護、開發和利用過程中各方主體的利益關係;堅持來源披露原則,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産應以適當方式説明信息來源等。這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提出針對非物質文化遺産的司法保護政策和標準,將對加強和探索非物質文化遺産的法律保護,促進我國豐富的文化資源轉化為強大的文化競爭力發揮重要作用。
問:司法審判工作如何為培育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答:在專利保護方面,意見提出要以提高我國原始創新能力和增強集成創新、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能力為重要目標,準確貫徹專利法立法精神和正確進行侵權判定,加強對關鍵核心技術、基礎前沿領域和戰略性新興産業的知識産權保護,推動技術突破和技術創新,推進傳統産業優化升級,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産業,加快形成先導性、支柱性産業,增強企業和國家核心競爭力。其次,針對方法專利權利人維權的實際困難,意見進一步明確新産品製造方法之外的方法專利權侵權案件的舉證責任。
在加強商標權司法保護方面,意見提出首先要根據商標的知名度、顯著程度等,恰當運用商標近似、商品類似、在先使用並且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註冊等裁量性法律標準,妥善把握商標註冊申請人或者註冊人是否有真實使用意圖,以及結合商標使用過程中的“傍名牌”行為認定主觀惡意等,用足用好商標法有關規定,加大遏制惡意搶注、“傍名牌”等不正當行為的力度,充分體現商標權保護的法律導向。
其次要準確把握認定商標近似的法律尺度。意見認為,相關商標均具有較高知名度,或者相關商標的共存是特殊條件下形成時,認定商標近似還應根據兩者的實際使用狀況、使用歷史、相關公眾的認知狀態、使用者的主觀狀態等因素綜合判定,要注意尊重已經客觀形成的市場格局,防止簡單地把商標構成要素近似等同於商標近似。
這份意見還從建立健全適合知識産權案件特點的糾紛解決機制、完善知識産權審判體制機制、完善案件管轄制度和加強審判監督等方面提出了具體工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