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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解讀:促文化産品和要素在全國合理流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1月10日 09時33分   來源:新華社

十七屆六中全會《決定》解讀:
為什麼要促進文化産品和要素在全國範圍內合理流動?

    新華社北京1月10日電 《決定》提出,要“促進文化産品和要素在全國範圍內合理流動”。這是充分發揮市場在文化資源配置中的積極作用,推動文化産業又好又快發展的必然要求。

    第一,促進文化産品和要素在全國範圍內合理流動,是縮小城鄉、區域文化産業發展差距的重要途徑。近年來,我國區域經濟發展協調性不斷增強、差距顯著縮小,其重要原因之一是中西部地區吸納了東部地區的投資,積極承接了沿海地區産業轉移;沿海地區資金、技術大量進入中西部,中西部農村勞動力大批到沿海打工,從而加快了中西部地區工業化進程。文化産業發展和經濟一樣,要求發達地區的先進文化科技、資本、優秀文化人才等流向文化産業落後地區,文化産業落後地區的勞動力和文化資源流向文化産業發達地區,從而縮小城鄉、區域文化産業發展差距。要擯棄地區封鎖、市場分割等保護落後、抑制先進的做法,消除影響文化産品、要素流動的政策和體制障礙,促進區域文化産業協調發展。

    第二,促進文化産品和要素在全國範圍內合理流動,是調整優化文化産業結構的重要條件。結構不合理是我國文化産業發展面臨的突出問題。只有促進文化産品和要素在全國範圍內合理流動,才能有效推進文化産業結構調整。一是促進文化産品和要素流動,有利於優質文化資源向優勢文化企業集聚,形成一批實力雄厚、具有較強競爭力和影響力的大型文化企業和企業集團,提高文化産業集中度和規模效益。二是促進文化産品和要素流動,有利於科技、資本、人才等文化資源在各類文化産業間優化配置,推動新型文化産品和服務開發,提高文化産業技術層次和競爭力。三是促進文化産品和要素流動,有利於推動文化企業資源整合,形成大中小企業協調發展格局,完善協作配套體系,優化企業組織結構。四是促進文化産品和要素流動,有利於健全公平競爭、優勝劣汰機制,推進企業兼併重組,淘汰落後生産能力,促進文化産業行業結構、産品結構調整,使文化産品和服務供給結構與城鄉居民文化需求結構和購買能力相適應,提高文化産業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三,促進文化産品和要素在全國範圍內合理流動,必須構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文化市場體系。一是發展文化産品市場,逐步完善文化要素市場。重點培育書報刊、電子音像製品、演出娛樂、影視劇等文化産品市場。加強資本、産權、人才、信息、技術等文化生産要素市場建設。二是完善現代流通體制。積極發展現代流通組織形式,推進連鎖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加快文化産業物流基地建設。積極扶持農村連鎖網點。建立以大城市為中心、中小城市相配套、貫通城鄉的文化流通網絡。三是健全市場仲介機構。發展和完善經紀、代理、評估、鑒定、推介、諮詢、拍賣等仲介服務機構,提高文化産品和服務供給的市場化程度。四是加強文化市場監督。建立依法經營、違法必究、公平交易、誠實守信的市場秩序,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環境。建立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明確準入條件,嚴格市場主體資質審查,把好資質、産品、資金、人員、技術等準入關。構建文化市場管理信息網絡,建立文化企業信用檔案和文化市場信用制度。加強知識産權保護,嚴厲打擊盜版、侵權等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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