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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一批法規規章2月1日起實施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1月31日 16時41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月31日電(記者 陳菲)2月1日起,一批法規和部門規章開始實施。進一步打擊虛假招標及串通投標,及時控制和消除因突發事件引發的生活必需品市場異常波動……法規和規章作出的一系列新規定,將進一步規範市場秩序,引導市場良性發展。

    細化規定進一步打擊虛假招標及串通投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2月1日起施行。條例針對實踐中存在的規避公開招標、搞“明招暗定”的虛假招標以及串通投標等突出問題,細化、完善了保障公開公平公正、預防和懲治腐敗、維護招標投標正常秩序的規定。

    針對實踐中搞虛假招標、“明招暗定”的問題,條例充實細化了禁止以不合理條件和不規範的資格審查辦法限制、排斥投標人的規定,不得對不同的投標人採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不得設定與招標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的資格審查和中標條件,不得以特定業績、獎項作為中標條件,不得限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等。條例在重申禁止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的法律規定的同時,對屬於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的具體情形作了細化,為依法認定和嚴厲懲治這類違法行為提供更明確的執法依據。此外,條例還禁止在招標結束後違反招標文件的規定和中標人的投標承諾訂立合同,防止招標人與中標人串通搞權錢交易,並且完善了防止和嚴懲串通投標、弄虛作假騙取中標行為的規定。

    地方商務部門瞞報市場異動將追究法律責任

    為有效監測、及時控制和消除因突發事件引發的生活必需品市場異常波動,商務部發佈了《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辦法》,規定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如有瞞報市場異常波動等行為,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辦法指出,生活必需品市場異常波動,是指因突然發生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或其他事件,造成肉類、蔬菜、蛋品、奶製品、邊銷茶和衛生清潔用品等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求關係突變,在較大範圍內導致價格異常波動或商品脫銷、滯銷的狀態。針對生活必需品脫銷或價格大幅上漲的市場異常波動狀況,辦法強調,發生地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可採取措施,及時發佈市場信息,正確引導市場預期;督促流通企業組織貨源,通過企業供應鏈採購、動用商業庫存,增加市場供應;開展緊缺物資跨區域調運,進行異地生活必需品餘缺調劑;組織投放政府儲備物資,按照規定程序和權限,先投放地方儲備物資,後投放中央儲備物資;當國內生活必需品産量不足時,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可報請商務部,迅速組織進口;定量、限量銷售,或實行統一發放、分配;依法徵用,保障人民群眾基本生活需要。辦法明確,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未按照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謊報、漏報或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漏報市場異常波動的,將由上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其主要負責人建議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建議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商業特許經營實行全國聯網備案

    為加強對商業特許經營活動的管理,規範特許經營市場秩序,修訂後的《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2月1日起實施。辦法規定商業特許經營實行全國聯網備案。

    辦法規定,特許人應當在與中國境內的被特許人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向備案機關申請備案。特許人的相關備案信息有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備案機關申請變更。特許人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將其上一年度訂立、撤銷、終止、續簽的特許經營合同情況向備案機關報告。辦法強調,特許人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備案,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仍不備案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並予以公告。

    未依法申報而實施集中的經營者可處50萬元以下罰款

    《未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調查處理暫行辦法》2月1日起實施。暫行辦法明確對未依法申報而實施集中的經營者,商務部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責令被調查的經營者採取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

    暫行辦法規定,未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是指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設定的申報標準,經營者未依照反壟斷法的規定事先向商務部申報而實施的集中。商務部負責未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的調查處理。經營者對商務部依據本辦法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部分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3號)
生産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資質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45號)
水文站網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44號)
未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調查處理暫行辦法(商務部令2011年第6號)
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1年第5號)
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1年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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