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表:一批法規規章5月1日起施行 新華社記者 曲振東 編制
新華社北京4月30日電(記者 陳菲)5月1日起,一批法規規章開始施行。加強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懲處海關工作人員違法違紀、加強央企境外投資監管、強化財政資金全程監督……一系列新規將對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和規範。
建立飼料生産經營者質量安全信用制度
修改後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自5月1日起施行。條例建立了生産經營者的質量安全信用制度,規定農業部和省級飼料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權限公佈監督抽查結果,並可以公佈具有不良記錄的生産經營者名單。
條例增加了生産企業採購原料的查驗和記錄製度。規定:生産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對採購的原料進行查驗或者檢驗,並如實記錄原料的名稱、産地、數量、保質期、許可證明文件編號等。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完善了飼料、飼料添加劑監督抽查制度。規定:飼料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實施飼料、飼料添加劑監督抽查,建立監督管理檔案。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規定:違法生産飼料、飼料添加劑的,最高可處貨值金額10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生産企業負責人10年內不得從事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産經營活動;違法經營飼料、飼料添加劑的,最高可處貨值金額5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使用農業部公佈禁用的物質以及對人體具有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其他物質養殖動物的,最高可處10萬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海關人員傳授逃避海關監管方法將被開除
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海關總署最近聯合公佈了《海關工作人員處分辦法》。針對參與、包庇或者縱容走私以及傳授逃避海關監管方法危害特別嚴重、影響最為惡劣的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辦法明確規定將給予開除處分。
《海關工作人員處分辦法》是一部系統規範海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方面的部門聯合規章,設定了11個類別共27種具體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量紀標準。根據處分辦法,海關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海關有違法違紀行為,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國資委:中央企業原則上不得在境外從事非主業投資
國務院國資委近日發佈《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要求中央企業原則上不得在境外從事非主業投資;有特殊原因確需投資的,應當經國資委核準。
辦法要求,中央企業在境外從事非主業投資,需要向國資委報送申請核準非主業投資的請示,對非主業投資項目的有關決策文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盡職調查等相關文件,項目風險評估、風險控制和風險防範報告及其他必要材料。國資委將主要從非主業投資項目實施的必要性、對企業發展戰略和主業發展的影響程度、企業投資承受能力和風險控制能力等方面予以審核。
新《專利實施強制許可辦法》進一步簡化相關程序
國家知識産權局公佈了新的《專利實施強制許可辦法》自5月1日起施行。
即將施行的辦法對強制許可請求的提出與受理、強制許可請求的審查和決定、強制許可使用費裁決請求的審查和裁決、終止強制許可請求的審查和決定等作出了規定。該辦法將更好地適應修改後的專利法,並進一步簡化相關程序。
財政監督新規強化財政資金全程監督
為規範財政部門監督行為,加強財政管理,切實保障財政資金安全規範有效使用,維護國家財經秩序,財政部日前制定了《財政部門監督辦法》。
辦法共6章29條,對財政部門實施監督的對象、原則、監督機構及其職責、監督範圍、監督權限、監督方式和程序等內容作了全面規定,突出強調了財政監督貫穿于財政管理過程始終,強調財政部門實施監督要堅持事前、事中、事後監督相結合。同時,明確了財政部門內設專職監督機構在財政監督工作中的牽頭組織作用和業務管理機構的日常監督作用,整合了財政部門監督職能,以進一步提高財政監督工作效率。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與單一的事後監督相比,對財政資金的事前、事中監督更能發揮源頭監管作用,有利於及時發現問題,防患于未然。同時,堅持事前、事中、事後監督相結合,建立健全預算編制、執行和監督相互制約、相互協調的機制,是貫徹落實國家重大財稅政策,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發揮財政職能作用的重要保障。
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規範海上貨運代理糾紛案件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臺了《關於審理海上貨運代理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這部總共16條的司法解釋將於5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釋主要調整貨運代理企業接受委託辦理與海上貨物運輸有關的貨運代理事務時與委託人之間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同時,對如何準確認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作出了規定。司法解釋還依照合同法關於委託合同的規定,確定審理海上貨運代理合同糾紛案件應採取過錯推定原則。
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的部分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