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廈門9月30日電(記者項開來)廈門市政府新近印發相關管理辦法,10月起台灣經貿社團可在廈門備案設立代表處,開展相關活動。這是兩岸社團機構交往的一大突破。
《廈門市台灣經貿社團在廈設立代表機構備案管理辦法》規定,台灣經貿社團是指在台灣地區依法成立的,從事各种經濟、貿易活動或與促進社會經濟事業發展相關的協會、商會、促進會等非營利性、非政府性的社會組織。台灣經貿社團在廈代表機構,是指台灣經貿社團依照辦法規定,在廈門市設立的從事與該社團業務有關的非營利性活動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
該辦法明確,台灣經貿社團必須在台灣地區合法註冊且連續存續2年以上方可在廈門備案申請設立代表機構。代表機構要有在廈門市開展業務活動的意願,業務活動有利於廈門市經濟社會建設與發展;代表機構要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有固定的住所和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擔任代表機構負責人的台灣居民每年在大陸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據了解,這一政策是廈門市發揮對臺前沿作用,先行先試對臺政策的重要舉措,是兩岸社團機構交往的一大突破。去年底,國務院批復通過《廈門市深化兩岸交流合作綜合配套改革試驗總體方案》,表示要“推進社會領域改革先行先試,構建兩岸同胞融合最溫馨家園”,提出“推進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改革”。
《廈門市台灣經貿社團在廈設立代表機構備案管理辦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