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8日電(記者鄒偉、史競男)為進一步嚴格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管理,改進駕駛人考試製度,提高社會管理和服務群眾水平,公安部日前發佈了修訂後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新規定中關於校車駕駛人管理的內容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其他規定將於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提高大中型客貨車駕照申請門檻 對毒駕“零容忍”
近年來,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肇事率較高。據統計,2009年至2011年,每年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肇事導致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均佔70%以上。
為嚴格限制有嚴重危險駕駛行為的駕駛人申請大中型客貨車駕駛證,保證駕駛經驗豐富、安全守法的駕駛人進入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隊伍,新規定明確,造成死亡交通事故負同等以上責任、醉酒駕駛記錄的終身不得申請;被處以吊銷或者撤銷駕駛證記錄的10年內不得申請;記滿12分的5年內不得申請大型客車駕駛證、3年內不得申請牽引車、中型客車駕駛證。
針對近年來暴露出的吸毒後駕駛機動車問題,對吸毒人員申請駕駛證或者駕駛機動車採取“零容忍”措施,嚴格限制吸毒人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按照新規定,3年內有吸食、注射毒品行為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3年的,不得申請駕駛證;駕駛人吸食、注射毒品後駕駛機動車或者正在執行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措施的,要登出駕駛證。
完善駕駛人考試製度 民警違規考試發證將被倒查
為增強考試的針對性和實用性,新規定對小型汽車、大中型客貨車的考試項目進行了調整,確保更多小汽車駕駛人考試合格後能夠獨立駕車上路,提高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應對複雜條件的能力。
其中,將科目一理論考試拆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考核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交通信號、通行規則等知識,仍作為科目一;第二部分作為安全文明駕駛考試項目,在實際道路考試後進行,考核安全文明駕駛要求、複雜條件下的安全駕駛知識等,加深駕駛人對安全文明駕駛常識的理解記憶。對申領大中型客貨車駕駛證的,在科目二場地駕駛技能考試中,增加模擬高速公路、雨霧天、濕滑路、緊急情況處置等考試項目,提高了考試針對性和考試難度。
據悉,調整後的大中型客貨車科目二考試由原來的“訓練10項、考試6項”修改為“訓練、考試均為16項”。在科目三的實際道路駕駛技能考試中,增加山區、隧道、陡坡等複雜道路考試,並明確大中型客車考試里程不少於20公里、牽引車和大型貨車不少於10公里。
公安部有關負責人表示,此次小型汽車駕駛人的考試項目調整突出了實際駕駛中的實用性,取消小型汽車樁考兩個樁位之間的移庫、通過連續障礙、單邊橋等現實中應用性不強的考試項目。調整後,小型汽車場地考試項目由原來的“訓練10項、考試4項”改為“訓練和考試均為5項”,即倒車入庫、坡道定點停車與起步、側方停車、曲線行駛和直角轉彎。場地考試中用標線替換現有的標桿,更加貼近實際道路場景。
同時,為確保駕駛人培訓考試質量,建立了考試培訓質量公告制度和違規考試發證責任追究制度,設置考試工作紀律“高壓線”,明確民警違規考試發證的法律責任,並規定對3年以下駕齡的駕駛人發生交通死亡事故的,倒查考試發證民警的責任。
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和實習期駕駛人被列入重點管理
據統計,我國駕駛人以平均每年2000多萬人的速度快速增長,1年以下駕齡的實習期駕駛人肇事率較高,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交通違法較為突出。對此,新規定明確將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和實習期駕駛人作為重點管理對象,進一步完善駕駛證審驗和實習期管理制度。
除第一次領取駕駛證的人外,新規定將增駕新取得大型客車、中型客車、牽引車等駕駛證的駕駛人一併納入實習期管理。特別是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實習期結束後要參加安全文明駕駛等知識考試,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在實習期內違法記6分以上的,實習期限延長一年,再次記6分以上的,取消其實習車型的駕駛資格。同時,還規定實習期內有記滿12分記錄的,要予以登出實習車型的駕駛資格。實習期駕駛人駕車上高速公路時,必須由持相應或者更高車型駕駛證3年以上的駕駛人陪同。
在駕駛證審驗方面,規定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每年參加審驗,但沒有記分的可免於審驗,以鼓勵駕駛人守法駕駛。同時,規定持有其他準駕車型駕駛證且發生交通死亡事故承擔同等以上責任的,也要參加當年的審驗。此外,加強了審驗時的學習教育,規定除審驗交通違法、事故處理,違法記分和滿分學習、申報身體條件情況以外,還要參加不少於3小時的法律法規、交通安全文明駕駛等知識學習,並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同時,對發生死亡交通事故負同等以上責任、有記滿12分記錄或連續3年不審驗的,登出最高準駕車型駕駛資格,逐級降低其駕駛資格,最終只保留其小型汽車駕駛資格。
不按規定避讓校車、闖交通信號燈均記6分
新規定對校車、大中型客貨車、危險品運輸車等重點車型駕駛人的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提高了記分分值,記分項由38項增至52項。
新增的有:使用偽造和變造校車標牌、校車超員20%以上記12分,不按規定避讓校車記6分等14個涉及校車管理的記分項;中型以上客貨車、危險品運輸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行駛超速20%以上或在其他道路行駛超速50%以上,駕駛營運客車、校車超員20%以上、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等行為記12分,以及疲勞駕駛載客汽車、危險品運輸車記12分等記分項。
提高的有:將未懸挂或不按規定安裝號牌、故意遮擋污損號牌等違法行為記分由6分提高到12分,將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等違法記分由3分提高到6分。
同時,考慮到《道路交通安全法》已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取消了原醉酒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記分。
放寬年齡限制 縮短等候時間 多項新規便民利民
為更加方便群眾高效快捷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新規定推出了6項便民服務措施:
——將駕駛證補換領、審驗和小型汽車駕駛證考試等業務向縣級車輛管理所下放,方便縣鄉、農村群眾在家門口申領、換領汽車駕駛證,縮短群眾辦事距離,減少群眾往返時間。
——將核發和補換領駕駛證的時限由3日縮短為1日。群眾在駕駛證遺失或損壞後,在申請辦理補換證的當日即可領取新的駕駛證。同時,對於申領駕駛證的群眾,在三個科目考試合格和宣誓儀式後,當日就可領取駕駛證。
——將申領大型貨車駕駛證的年齡條件由21歲放寬至20歲。
——將駕駛准考證明有效期由2年延長至3年,方便群眾通過法規知識考試後,有更充裕的時間參加駕駛技能培訓學習考試。
——推行互聯網、電話等遠程自助預約駕駛人考試服務,公開考試預約計劃、預約人數和考試人數,方便群眾根據自己的學習、工作和生活需要,合理選擇時間參加考試。
——規定異地從事營運的駕駛人和貨車,在備案登記一年後,可直接在營運地參加駕駛證審驗或車輛年檢,避免群眾多次往返辦理業務。
公安部修訂有關規定 明確加強校車安全監管
新華社北京10月8日電(記者史競男、鄒偉)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公安部日前發佈了《關於修改〈機動車登記規定〉決定》和《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明確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與校車許可條件審查,發放校車標牌和校車駕駛人資格許可的業務程序和要求。其中關於校車駕駛人管理的內容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新規定明確,申請校車使用許可,應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教育行政部門在徵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意見後,提出審查意見,報人民政府決定是否發放許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收到教育行政部門送交的徵求意見材料後,應一日內通知申請人交驗機動車,查驗校車標誌燈、停車指示標誌、衛星定位裝置以及逃生錘、乾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審核申請資料和行駛線路、時間及停靠站點。 >>>詳細閱讀
公安部集中推出14項便民利民措施解讀
1、提供急需人員身份證明服務。對急需登機、乘火車、住旅館而忘帶居民身份證的人員,具備全國人口信息查詢條件的機場、火車站派出所和旅館轄區派出所可根據實際需要為其開具臨時證明,用於當次乘機、乘火車和入住旅館。
【解讀:居民身份證社會應用越來越廣泛,這是社會管理進步的體現。同時,公安機關發現經常有一些群眾忘記攜帶居民身份證,在登機、乘火車、住旅館時不能按規定出示,十分不便。此前,一些地方公安機關急群眾之所急,通過查詢全國人口信息系統給急需人員提供開具臨時身份證明的服務,既落實了法律規定,又解了群眾燃眉之急,受到廣大群眾的歡迎。為此,公安部決定在全國範圍內推行此項措施。】 >>>詳細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