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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出臺四大措施“護航”《教育督導條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0月23日 07時08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0月22日電  根據教育部網站22日消息,國務院正式頒布《教育督導條例》之際,教育部有關負責人表示,目前教育部已要求相關部門從推動教育事業科學發展的高度,把教育督導作為教育基本制度進一步加強建設,把教育督導作為實施素質教育的重要導向進一步發揮作用,立足當前,著眼長遠,積極探索,狠抓落實,使教育督導成為推動教育改革發展的有力保障。

    第一,健全“督政”、“督學”、監測體系,推動教育規劃綱要的落實。建立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監督、評價制度,推動地方各級政府落實教育優先發展戰略、發展和管理教育的責任。

    第二,加強督導機構和督學隊伍建設,提升教育督導工作的科學化水平。各地要根據《條例》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與督導職能相適應的、獨立行使督導職權的地方各級教育督導機構。根據督導工作需要,增加編制,配足人員。努力建設一支責任心強、業務精湛、結構合理的專業化督學隊伍,全面提升教育督導水平。

    第三,完善教育督導法規和規章制度,規範教育督導工作。各地要依據《條例》,制定和修訂本地教育督導法規。教育督導機構要進一步研究制定督學聘任辦法、督學管理辦法、教育督導工作規程等規章,健全教育督導的法規和工作規範,使各級教育督導工作有法可依和有章可循。

    第四,完善問責機制,提高教育督導工作效果。各地要根據《條例》規定,建立行之有效的問責機制,將教育督導結果作為考核、問責和實施獎懲的重要依據。要定期發佈督導評估報告,讓全社會了解教育進展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改進措施,並接受社會監督。

    據悉,具有中國特色的教育督導制度已初步建立。目前,我國已形成了中央、省、市、縣四級教育督導網絡,建設了一支近5萬人的專兼結合的教育督導隊伍,構建了“督政”、“督學”和監測三大體系框架,建立了教育督導基本工作制度。

教育督導條例明確督導機構是人民政府的機構

    新華社北京10月22日電  根據教育部網站22日消息,國務院正式頒布《教育督導條例》之際,教育部有關負責人表示,教育督導條例具有六大特點。

    這位負責人介紹,《條例》共分5章二十七條,對教育督導適用範圍、教育督導的原則、教育督導機構、督學、教育督導實施及其法律責任等方面都作了明確的規定,構成了完整規範的體系。有如下主要特點:

    一是明確了督導機構是人民政府的機構。教育督導機構在中央是國務院的督導機構,在地方是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為改變當前大多數教育督導機構只是教育行政部門內設機構的狀況提供了法律依據。

    二是明確了督導機構獨立行使教育督導職能。教育督導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獨立行使職能,強化了教育督導機構和職能的相對獨立性,為建立與教育決策、執行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教育行政監督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

    三是擴大了教育督導的範圍。過去教育督導的範圍主要是基礎教育,督導的對象主要是中小學校。明確把各級各類教育納入督導範圍,督導對象擴展到下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各級各類學校和教育機構,實現了全覆蓋。

    四是確立了督學地位。國家實行督學制度。這為進一步建立督學資格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為督學隊伍逐步走向專業化軌道奠定了基礎。

    五是規範了教育督導的類型和程序。把教育督導分為綜合督導、專項督導和經常性督導三類,並分別明確了工作重點,確定了嚴格的程序,有利於保證監督的公開、公正和有效。

    六是強化了監督問責。督導報告應作為被督導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這就進一步提升了教育督導的權威性、強制性和有效性。

中國教育督導走上法制化軌道

    新華社北京10月22日電  根據教育部網站22日消息,國務院正式頒布《教育督導條例》之際,教育部有關負責人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教育督導條例》是我國首部教育督導法規,標誌著教育督導走上法制化的軌道,必將推動教育發展方式和管理模式發生深刻變化。

    他認為,一是有利於完善教育的基本制度,形成與決策、執行相協調的更為有力的教育督導制度,改變當前我國教育行政管理存在的“重決策、輕落實,重執行、輕監督”的情況。

    二是有利於加強依法對各級政府履行教育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監督,推動政府依法行政,切實履行所應承擔的教育職責,推動教育的優先發展。

    三是有利於各級各類學校素質教育的實施,督促學校依法辦學,按教育規律辦學,全面提高教育質量。

    四是有利於促進教育公平,推動各級各類教育的協調發展和義務教育的均衡發展,督促當前教育中存在的學前教育資源短缺、義務教育階段“擇校熱”、中小學生課業負擔過重等熱點難點問題的解決,推動教育健康和諧發展。

    《條例》的制定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從2004年開始,教育部就《條例》的框架結構和督導性質、督導體制、督導內容、督導機構的職責、督學的地位等許多重要問題進行了多次研究、討論。第二階段,2007年研究起草《條例》(草案)。第三階段,2010年,黨中央國務院發佈教育規劃綱要,明確要求制定教育督導條例,進一步健全教育督導制度。有關部門多次研究討論、修改完善《條例》(草案),並組織專家論證。2012年8月,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條例》(草案)。2012年9月,國務院正式頒布《條例》,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我國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確督學的權責義務

    新華社北京10月22日電  根據教育部網站22日消息,國務院正式頒布《教育督導條例》之際,教育部有關負責人表示,《條例》明確規定了督學的身份、職責、職權、義務,突出了督學在督導工作中重要地位和作用,這在國家法規中還是第一次。

    教育部有關負責人介紹,教育督導隊伍是一支特殊的教育行政監督隊伍,督學是既熟悉掌握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又具有教育行政管理和教育教學經驗的人員。這是由我國教育督導既“督政”又“督學”的任務決定的。《條例》詳細規定了督學的身份、職責、職權、義務:

    一是明確規定配備專職督學、聘任兼職督學。縣以上人民政府要為教育督導機構配備專職督學,這表明督導機構必須要設專門的行政編制,配備專職督學。同時教育督導機構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兼職督學,這是對現行督學聘任做法的法規認定。

    二是明確督學資格條件。《條例》規定了督學應具備的包括政治素質、政策水平、道德品行、基本學歷、業務能力、身體條件等在內的6個條件。同時還規定符合這些條件的人必須經過教育督導機構考核併合格,才能由縣以上人民政府任命為督學,或由教育督導機構聘任為督學。

    三是明確督學工作要求。《條例》規定,督學在執行督導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循教育規律;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反映實際情況,不得隱瞞或虛構事實。

    四是明確督學管理。《條例》使督學既獲得了法律地位和執行公務中的合法權利,也明確了督學應承擔的責任和應履行的義務,並對督學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考核和對督學濫用職權進行處罰。這對於改變督學設置無定編、督學職責不明確的狀況,規範督學行為,提高督學的權威,調動督學的積極性,增強督學隊伍的穩定性,都將起到積極作用。

縣級教育督導機構應設教育督導責任區

    新華社北京10月22日電  根據教育部網站22日消息,國務院正式頒布《教育督導條例》之際,教育部有關負責人表示,教育督導實施是教育督導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實施好教育督導,才能確保教育督導的客觀性和有效性,才能提高教育監督的公信力和效果。為此,《條例》做了如下規定:

    一是明確督導事項。教育督導機構主要對學校實施素質教育的情況、校長教師隊伍建設情況、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義務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發展情況、各級各類教育的規劃佈局和協調發展等情況進行督導。

    二是嚴格督導程序。實施專項督導或者綜合督導,應當事先確定督導事項,成立督導小組,並事先向被督導單位發出書面督導通知。在督導過程中,要徵求公眾對被督導單位的意見,同時採取多種形式聽取學生及其家長和教師的意見。督導小組對被督導單位的自評報告、現場考察情況和公眾的意見進行評議,形成初步督導意見,並向被督導單位進行反饋。教育督導機構根據督導小組的初步督導意見,綜合分析被督導單位的申辯意見,向被督導單位發出督導意見書。

    三是建立督導責任區。縣級教育督導的機構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佈局設立教育督導責任區,指派督學對責任區內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實施經常性督導。責任督學對責任區內學校實施經常性督導,每學期不得少於2次。經常性督導結束,督學應當向教育督導機構提交報告;發現違法違規辦學行為或者危及師生生命安全的隱患,應當及時督促學校和相關部門處理。

    四是建立限期整改、督導報告和公報制度。督導結束後,被督導單位應當根據督導意見書進行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報告教育督導機構。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對被督導單位的整改情況進行核查。專項督導或者綜合督導結束後,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督導報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教育督導的機構還應當將督導報告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備案。督導報告應當向社會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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