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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法草案:多措並舉切實維護旅遊者合法權益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2月24日 15時29分   來源:新華社

旅遊法草案:公務活動不應屬於旅遊活動

    新華社北京12月24日電(記者 趙超)什麼是旅遊?這是我國首部旅遊法應首先回答的一個問題。24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旅遊法草案修改情況彙報時,進一步明確了旅遊定義範圍。

    旅遊法草案一審稿規定,旅遊是指自然人從事休閒、娛樂、遊覽、度假、探親訪友、就醫療養、購物、參加會議及從事經濟、文化、體育、宗教活動等行為。

    一些常委會委員和地方、部門提出,草案規定的旅遊定義範圍過寬,一些活動如探親訪友、參加會議及從事經濟社會活動等不應屬於旅遊活動,同時,將參加會議等公務活動定義為旅遊還容易造成公款旅遊的誤解。

    因此,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草案將旅遊定義的規定與這部法律適用範圍的規定合併修改。修改後的草案二審稿中,旅遊活動指我國境內的和在我國境內組織到境外的休閒、遊覽、度假等形式。

旅遊法草案:多措並舉切實維護旅遊者合法權益

    新華社北京12月24日電(記者 趙超)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24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旅遊法草案修改情況彙報時,建議增加規定以進一步充實旅遊者權益保護的內容,切實維護旅遊者合法權益。
    增加、完善的相關規定主要包括四個方面:一是增加規定旅遊者具有對旅遊産品和服務的自主選擇權和知情權,旅行社應向旅遊者詳細説明旅遊合同中的行程安排等重要事項;二是規定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在旅遊活動中依法享受便利和優惠;三是增加規定旅行社為招徠、組織旅遊者發佈信息必須真實、準確,不得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遊者;四是增加旅遊客運交通安全管理的規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同時建議加強旅遊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增加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和工商、質監、交通等執法部門對相關旅遊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進入被檢查對象的經營場所,查閱、複製有關資料;為制止違法行為和保全證據,可以依法採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旅遊法草案:公益性文化場館應逐步減免門票  

    新華社北京12月24日電(記者 趙超)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24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旅遊法草案修改情況彙報時,建議增加公益性文化場館等應逐步減免門票的規定。
    旅遊法草案一審稿審議過程中,一些常委會委員和地方、部門建議,為適應人民群眾對精神文化生活日益增長的需要,應明確規定公益性文化場館等應逐步減免門票。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因此建議增加規定,公益性的城市公園、博物館、紀念館等,除依法需要保護的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珍貴文物收藏單位外,應當逐步免費開放。
    同時,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地方和部門提出,為保護旅遊資源,改善旅遊環境,草案應細化有關景區流量控制的規定,建議增加門票預訂和流量信息通報等規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因此建議草案增加規定,景區應當公佈景區主管部門核定的最大承載量,制定和實施旅遊者流量控制方案,並可以採取門票預約等方式,對景區接待旅遊者的數量進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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