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今日中國>> 中國要聞
 
最高法有關負責人談新刑訴法司法解釋中刑事和解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2月27日 16時13分   來源:新華社

防止“花錢買刑” 發揮和解功能
——最高法院有關負責人談新刑訴法司法解釋中刑事和解

    新華社北京12月27日電(記者楊維漢)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對外公佈了新刑訴法司法解釋,其中就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中增設的當事人和解公訴案件訴訟程序,作了詳細規定。新修改的刑訴法增設了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但僅有3條原則規定。法院在和解過程中起到哪些作用?如何避免“花錢買刑”?和解協議簽署後是否可以反悔?記者就相關問題採訪了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

    法院可以主持協商以達成和解

    問:司法解釋中是否明確規定了法院在達成刑事和解協議中的地位和作用?

    答:新刑訴法中並未明確人民法院能否主持協商以達成和解。很多情況下刑事案件的加害方和被害方缺乏有效溝通的渠道,而且還處於對立狀態,缺乏互信。如果沒有審判人員釋法明理,從中調和,雙方當事人很難自行和解。

    所以司法解釋規定,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當事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主持雙方當事人協商以達成和解。這是人民法院踐行能動司法理念的體現,同時也可以解除審判人員的顧慮,鼓勵做好社會矛盾化解工作。

    為體現和解是雙方自願的原則,司法解釋還規定了和解協議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並真誠悔罪;被告人通過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涉及賠償損失的,應當寫明賠償的數額、方式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撤回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自願和解,請求或者同意對被告人依法從寬處罰。

    已經履行和解協議的不得反悔

    問:刑事和解協議簽署後是否可以反悔?

    答:對於和解協議簽署後能否反悔,在司法解釋徵求意見時大家認識分歧較大。我們認為,法律、司法解釋應當大力鼓勵、倡導誠信,只要和解協議已經全部履行,原則上就不得反悔。

    據此,司法解釋明確規定:雙方當事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已經達成和解協議並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證據證明和解違反自願、合法原則的除外。和解協議已經全部履行,當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證據證明和解違反自願、合法原則的除外。

    和解協議應當即時履行

    問:和解協議是否可以延期、分期履行?司法解釋如何保護受害人一方?

    答:和解協議中的賠償損失內容,能否延期履行、分期履行,也存在認識分歧。我們經過多方徵求意見和研究論證認為,和解是重要的量刑情節。如果法院允許延期履行、分期履行和解協議約定的賠償損失內容,將會使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的從寬處罰建立在尚不確定的事實基礎上。一旦被告人獲得從寬處罰後,拒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賠償義務,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二審法院不能加重其刑罰。同時,由於是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和解協議,也無法強制執行,這無疑會損害裁判權威,也會使被害方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切實保障。所以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和解協議約定的賠償內容應當在協議簽署後即時履行。

    明確“和解從寬”具體內涵

    問:達成和解協議後對被告人從寬處罰,如何控制好從寬的“度”?

    答: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可以對被告人從寬處罰。但對於具體如何理解和把握“從寬處罰”,各方存在不同看法。經過我們慎重研究,在司法解釋中規定:對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符合非監禁刑適用條件的,應當適用非監禁刑;判處法定最低刑仍然過重的,可以減輕處罰;綜合全案認為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除刑事處罰。

    司法解釋還規定,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依法對該部分被告人從寬處罰,但應當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相關鏈結
· 最高法院有關負責人談制定新刑訴法司法解釋
· 新刑訴法司法解釋:未經許可不得傳播庭審情況
· 最高檢:新刑訴法保障當事人權利的規定即可執行
 圖片圖表
 欄目推薦
領導活動 人事任免 網上直播 在線訪談 政務要聞 執法監管
最新文件 法律法規 央企在線 新聞發佈 應急管理 服務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