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28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聯合發佈了《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這個共40條的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辯護律師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保證辯護律師在48小時以內見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當時已查明的該罪的主要事實,犯罪嫌疑人被採取、變更、解除強制措施的情況,偵查機關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等情況。
規定提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辯護人涉嫌犯罪,或接受報案、控告、舉報、有關機關的移送,審查後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報請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的上一級偵查機關指定其他偵查機關立案偵查,或由上一級偵查機關立案偵查。不得指定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的下級偵查機關立案偵查。
規定明確,法庭經對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的相關線索或者材料進行審查後,認為可能存在刑訴法規定的以非法方法蒐集證據的,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調查的順序由法庭根據案件審理情況確定。
規定要求,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辯護人的申請,向公安機關調取未提交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辯護人的申請,向人民檢察院調取未提交的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調取需要調查核實的證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