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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立法:私募監管首次入法 為完善監管打下基礎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2月29日 07時19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2月28日電(記者趙曉輝)28日通過的修改後的證券投資基金法首次將私募基金納入監管,填補了監管法律空白。但基金法約束的私募基金活動並不包括投資非公開發行的股權或股票。

    私募基金首次納入監管視線

    近年來,包括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在內的非公開募集基金快速發展,成為財富管理的重要工具。尤其是近三年多來,中國私募基金業發展十分迅速,但由於缺乏有效監管,私募基金業亂象頻出。

    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説,原有的基金法對非公開募集基金未作規定,使這類基金的設立與運作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基金募集和投資行為不規範,容易損害投資者權益,更有少數違法犯罪分子借私募基金之名行“亂集資”之實,蘊含較大的金融風險和社會風險。

    新的證券投資基金法專設一章對非公開募集基金予以規範。針對私募基金的特點,基金法特別構建了區別於公開募集基金的法律框架,包括合格投資者制度、基金管理人註冊或登記制度、基金備案制度、基金非公開宣傳制度等。

    “儘管大部分規定是私募基金實際操作中的通行做法,但立法則使私募基金有了明確的監管部門和監管依據,改變了此前私募基金處於監管真空的狀態。”中國銀河證券基金研究中心總經理胡立峰説。

    私募基金統一監管尚未實現

    值得注意的是,新通過的基金法並未將所有的私募基金都納入進來。根據基金法規定,當非公開募集基金投資于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時,基金的投資行為納入基金法監管;私募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的股權或者股票仍按現行部門職責分工管理。

    分析人士説,這意味著私募基金現有的監管格局沒有改變,私募基金投資公開發行的股票由證監會監管,投資非公開發行的股權或股票仍然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監管。

    實際上,私募基金是否全部納入監管始終是此次修法爭議的焦點。全國人大財經委針對修訂草案一審稿所作的報告説,考慮到國務院有關部門對主要投資于未上市股權的基金的監管存在一定爭議,修訂草案依據證券法對證券的定義,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除可以投資于上市證券外,還可以投資于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等其他證券。不過,最終通過的基金法對這一部分內容做了進一步的限定,僅將私募基金投資于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納入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監管。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説,儘管基金法對於私募的規定遠遠低於此前市場預期,但是畢竟邁出了重要一步,制定了框架性的監管法律,也為將來進一步完善私募基金監管體制打下了基礎。 

追溯基金法修訂過程

    新華社北京12月28日電(記者趙曉輝)修改後的證券投資基金法28日經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回顧整個修法過程,從一審到三審,基金法的修訂更加適應了基金業的發展變化,體現了加強基金監管、切實保護基金持有人合法權益的指導思想。

    作為百姓投資的重要選擇,公募基金應如何遏制內幕交易、“老鼠倉”等違法違規行為,提升自身的公信力?日漸壯大的私募隊伍又該如何規範發展?這些都是此次基金法修訂著力解決的問題。

    今年6月份,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對基金法修訂草案進行初次審議。初次審議稿最大的亮點在於把私募基金納入監管範圍,並對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內幕交易、利益輸送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嚴格而明確的規定,同時就保護基金投資者利益做出了一系列制度性安排。

    之後,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修訂草案二審稿在很多方面做了進一步修改。為了更好地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防範金融風險,二次審議稿增加規定: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産進行證券投資,應當遵守審慎經營原則,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

    在審議和徵求意見過程中,各方對於非公開募集基金的相關條款存在不同看法,有意見提出,實踐中通過非公開募集資金進行證券投資活動的方式較多,所依據的部門規章也各不相同,基金法修訂應當考慮這種實際情況。針對這一問題,二次審議稿增加規定:對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進行規範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章的原則制定。

    對於非公開募集基金向不同部門註冊、登記和備案的問題,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也進行了修改,規定擔任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基金行業協會履行登記手續,非公開募集基金募集完畢,基金管理人應當向基金行業協會備案。

    二次審議之後,針對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修訂草案在非公開募集基金投資範圍和監管機構人員到被監管機構任職等方面做了進一步的修改,形成了三次審議稿,並經過審議修改後交付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表決。

    根據最終通過的基金法有關條款,非公開募集基金財産的證券投資買賣股票是指買賣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對投資于非公開發行的股權或者股票的活動,仍按照現行部門職責分工進行管理。

    關於監管機構工作人員在被監管機構中任職的問題,法律明確: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任職期間,或者離職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的期限內,不得在被監管的機構中擔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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