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犯自被第一次訊問之日有權委託辯護人
新華社北京12月30日電(記者楊維漢、陳菲)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新刑訴法規定,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為了保證律師的會見權利,新刑訴法規定,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新刑訴法還規定,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此外,新刑訴法明確,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未成年人犯罪記錄要“封存”並予以保密
新華社北京12月30日電(記者楊維漢、陳菲)為有利於未成年犯更好地回歸社會,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設置了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法律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未成年人犯罪往往“一失足成千古恨”。新刑訴法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針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點,對辦案方針、原則、訴訟環節的特別程序作出規定。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説:“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都在發育過程中,他們的犯罪帶有很大的或然性。對他們的犯罪記錄封存後,使得他們在人生的成長中,不會因為這樣的記錄耽誤上學、招工,影響前程。”
此外,新刑訴法還設置了附條件不起訴制度,規定對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産、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可附條件不起訴。
死刑復核更慎重落實“少殺、慎殺”原則
新華社北京12月30日電(記者楊維漢、陳菲)為落實“少殺、慎殺”的刑事司法原則,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使得死刑復核更加慎重。
新刑訴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北京觀道律師事務所律師程斌認為,從立法規定上看,死刑復核程序過去沒有成為一個真正意義上的訴訟程序,帶有一定行政化色彩,缺乏公開性、透明性,為保證這類案件的質量,避免錯殺,落實“少殺、慎殺”的原則,完全有必要增加這樣的規定。
為加強對死刑復核程序的法律監督,新刑訴法規定,在復核死刑案件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將死刑復核結果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新刑訴法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作出核準或者不核準死刑的裁定。對於不核準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予以改判。
不得強迫“自證其罪”防止刑訊逼供
新華社北京12月30日電(記者楊維漢、陳菲)即將於2013年1月1日實施的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增加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規定。同時,為了防止偵查機關刑訊逼供的發生,還明確規定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汪建成説:“佘祥林案、趙作海案等冤錯案讓人們對刑訊逼供深惡痛絕。但刑事司法面臨很大的破案社會壓力,刑訴法修改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防止和遏制刑訊逼供。”
新刑訴法明確規定了非法證據排除的具體標準: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汪建成認為,過去嚴禁刑訊逼供的規定執行得不好,就是因為非法取得的口供可以作為證據。“因此,此次修法重點放在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定上,而且還規定了嚴密的、嚴格的證據收集程序。這會對遏制刑訊逼供起到重要作用。”
新刑訴法規定,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