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6日電(記者 楊維漢)記者6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這部總共21條的司法解釋于2013年1月7日起施行。
司法解釋規定,民事關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涉外民事關係: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外國公民、外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無國籍人;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經常居所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産生、變更或者消滅民事關係的法律事實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可以認定為涉外民事關係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負責人介紹,該司法解釋主要圍繞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實施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了規定。具體包括:如何界定“涉外民事關係”;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的溯及力;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與其他法律中衝突規範的關係的處理;當事人選擇適用法律的時間節點、方式、範圍;如何界定我國法律中的“強制性規定”;法律規避行為的後果;先決問題的法律適用;不同涉外民事關係區分適用法律;涉外仲裁協議準據法的確定等等。
我國法院的法官並不熟悉外國法律,對於司法實踐中如何確定外國法的內容、如何正確理解該外國法,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聽取各方當事人對應當適用的外國法律的內容及其理解與適用的意見,當事人對該外國法律的內容及其理解與適用均無異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確認;當事人有異議的,由人民法院審查認定。
司法解釋還規定,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問題,參照適用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