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懲治惡意欠薪 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負責人就“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司法解釋答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1月23日電(記者楊維漢)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司法解釋23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農民工是惡意欠薪主要受害者
問:法院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過程中存在哪些問題?為何專門制定司法解釋?
答:一段時期以來,部分地方用工單位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現象比較突出,廣大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成為惡意欠薪的主要受害者。已經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設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和移送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涉嫌犯罪案件,加大了對惡意欠薪行為的打擊力度。
各級法院運用法律手段懲治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自2011年5月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入罪以來,截至2012年12月,各級法院共新收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152起,審結134起,對其中120名犯罪分子依法判處刑罰,維護了勞動者合法權益。
然而,在辦案過程中也遇到了適用刑法相關規定的一些問題,需要進一步明確:一是如刑法規定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等有關用語含義要進一步界定。二是如刑法規定的“數額較大”、“造成嚴重後果”等定罪量刑標準有待進一步明確。三是如從寬處理、單位犯罪等問題也需要統一認識。
司法解釋專門針對這些問題,進一步明確了相關刑事案件的法律適用標準,對於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具有重要意義。
獎金、津貼、補貼、加班費也算勞動報酬
問:刑法規定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如何界定?
答:司法解釋第一條明確了“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範圍,規定:“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需要注意的是,該條款將“勞動者的勞動報酬”限定為勞動報酬。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規定,勞動報酬是基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建立勞動關係所産生的工資收入;而勞務報酬並非基於勞動關係産生,屬於普通民事法律關係調整的範疇。
立法規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是為了強化對處於相對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的保護。對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勞務報酬糾紛,應通過民事法律程序解決。
對單位直接主管人員可定罪處罰
問:對惡意欠薪的單位如何處罰?
答:司法解釋規定,單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構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並對單位判處罰金。
司法解釋還明確,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個人,違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應當依照刑法規定,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司法解釋規定,用人單位的實際控制人實施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明確責令支付主體不限于社會保障部門
問:根據刑法規定,“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入罪要件之一。司法解釋對此如何規定?
答:司法實踐中,絕大多數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以轉移財産、逃匿等方法實施,容易引發群體性事件。在行為人逃匿的情況下,政府有關部門如何責令支付,困擾具體辦案部門,所以各地普遍建議對此予以明確。
鋻於此,司法解釋規定,責令支付主體包括但不限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書、行政處理決定書等文書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後,在指定的期限內仍不支付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有正當理由未知悉責令支付或者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除外。
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報酬可減免刑事處罰
問: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是否可以從寬處罰?
答:刑法規定,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根據這一規定的精神,為了節約司法資源,最大限度地發揮刑法的威懾和教育功能,根據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司法解釋專門規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能夠適用的從寬處罰情形。
具體而言,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在一審宣判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從輕處罰。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造成嚴重後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