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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不徵增值稅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01月24日 15時12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月24日電(記者何雨欣、侯雪靜)國家稅務總局24日對外發佈公告稱,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不屬於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徵收增值稅。

    近年來,為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支持新能源及高效節能等産品的推廣使用,國家出臺了多項中央財政補貼。對於中央財政補貼是否屬於應稅收入,是否徵收增值稅問題,基層稅務機關存在爭議。

    據了解,為便於補貼發放部門實際操作,中央財政補貼有的直接支付給予銷售方,有的先補給購買方,再由購買方轉付給銷售方。

    稅務總局表示,無論採取何種補貼方式,購買者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格,均為原價格扣減中央財政補貼後的金額。根據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其取得渠道是中央財政,因此不屬於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徵收增值稅。

    據介紹,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按公告規定執行。 

兩部門明確企業以售後回租方式融資等契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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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營改增試點再擴圍引領2013年結構性減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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