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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市場管理辦法》:明確驗收、賠償等新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01月25日 18時54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月25日電(記者常志鵬)將於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對快遞驗收、賠償等消費者關心的問題做出新規定。

    國家郵政局副局長趙曉光25日在接受中國政府網訪談時説,由於快遞業務發展迅猛,行業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涌現,急需對2008年頒布的《辦法》進行修訂。

    據趙曉光介紹,針對快遞能否先開包驗貨後簽收的問題,《辦法》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投遞快件(郵件),應當告知收件人當面驗收。快件(郵件)外包裝完好的,由收件人簽字確認。投遞的快件(郵件)註明為易碎品及外包裝出現明顯破損的,企業應當告知收件人先驗收內件再簽收。企業與寄件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同時,這一條明確了對於網絡購物、代收貨款以及與用戶有特殊約定的其他快件(郵件),企業應當與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確投遞驗收的權利義務,並提供符合約定的驗收服務,驗收無異議後,由收件人簽字確認。可見,先驗收後簽字是制度性的要求。這樣的規定為消費者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提供了保障。

    針對快件丟失損毀問題,新修訂的《辦法》明確規定,在快遞服務過程中,快件(郵件)發生延誤、丟失、損毀和內件不符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與用戶的約定,依法予以賠償。企業與用戶之間未對賠償事項進行約定的,對於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應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對於未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按照郵政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賠償。

    針對快遞丟失的賠償方式,按照郵政法規定,郵政普遍服務業務範圍以外的郵件和快件的損失賠償,適用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即賠償額度不受“資費三倍”的限制,而是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民事法律關於損失賠償的規定。快件損失賠償糾紛中,用戶可以依照上述規定和合同約定,主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另據了解,《快遞市場管理辦法》在規章立法權限內,細化了快遞服務要求,規定企業應當建議寄件人對貴重物品購買保價或者保險,禁止野蠻分揀,嚴禁拋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郵件)損毀,並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相關鏈結
· 修訂後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對快遞加盟行為有明確規定
· 快遞市場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1號)
· 快遞企業應及時登記"無著快件" 每半年集中處理一次
· 快遞企業應依法承擔起寄遞服務信息安全保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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