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從嚴懲處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兩高有關負責人就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釋答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5月3日電(記者 楊維漢、陳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3日發佈了《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加大了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懲治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長裴顯鼎、副庭長苗有水,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韓耀元,就兩高出臺這部司法解釋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案件大幅攀升不法犯罪分子頂風作案
問:兩高在司法解釋中為何要對食品安全犯罪作出如此嚴厲的懲治規定?
答:刑事審判要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但在這個司法解釋裏,我們重點在“從嚴”上下足了功夫。所以司法解釋通篇都體現了嚴懲的態度。必須看到,也必須承認,食品安全形勢確實非常嚴峻,不可等閒視之。
當前食品安全形勢仍然十分嚴峻。一是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數量大幅攀升。近三年來,法院審結這類案件的數量呈逐年上升趨勢。2011年、2012年審結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食品刑事案件和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同比增長分別為179.83%、224.62%;生效判決人數同比增長分別為159.88%、257.48%。二是重大、惡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時有發生,一些不法犯罪分子頂風作案,例如相繼出現的瘦肉精、毒奶粉、毒豆芽、地溝油、問題膠囊、病死豬肉等系列案件。
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偉哥”也可定罪
問:食品非法添加行為危害極其嚴重,司法解釋對打擊此類犯罪有哪些突破?
答:為依法懲治此類犯罪,司法解釋首次從三個方面明確了法律適用標準問題:一是針對實踐中存在的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為,如利用“地溝油”加工食用油等,明確此類“反向添加”行為同樣屬於刑法規定的在“生産、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二是基於國家禁用物質具有的嚴重危害性,明確國家禁用物質即屬有毒、有害物質,凡是在食品中添加禁用物質的行為均應以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三是基於當前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禁用藥物易發多發的特點,如在減肥保健食品中添加副作用危害嚴重的“西布曲明”等藥物成分,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偉哥”等,明確規定對此類行為應以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懲治生豬屠宰“黑窩點”嚴防“病死豬”
問:生豬屠宰黑窩點與病死豬生産加工關係密切,司法解釋對此類行為如何懲處?
答:司法解釋用了專門的條款依法懲治非法從事生豬屠宰、經營行為。地下生豬屠宰窩點是當前病死、毒死、死因不明以及未經檢驗檢疫的豬肉流入市場的一個重要通道。依法懲治私設生豬屠宰窩點、非法從事生豬屠宰經營活動是確保豬肉及其製品安全的重要一環。我國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規定,國家實行生豬定點屠宰制度;未經定點,除了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
因此,司法解釋明確規定,違反國家規定,私設生豬屠宰廠(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依照刑法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同時又構成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從嚴懲處食品濫用添加行為
問:食品濫用添加是當前較為突出的問題,司法解釋對此如何規定?
答:為依法懲治食品濫用添加的犯罪行為,司法解釋首次從三個方面明確了相關法律適用標準。一是針對現實生活中大量存在流通、貯存環節的添加行為,將刑法規定的“生産、銷售”細化為“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環節,以此實現對食品加工、流通等整個鏈條的全程覆蓋;二是針對食用農産品種植、養殖中的濫用添加問題,明確刑法規定的“食品”除加工食品之外,還包括食用農産品;三是基於濫用添加的食品依照有關行政法律法規屬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明確食品濫用添加行為,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應以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
司法解釋還首次明確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行為的定罪處罰標準。規定生産、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添加劑,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或者用於食品生産經營的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規定以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定罪處罰。
糾正以罰代刑、有案不移、有案不立
問:在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檢察機關如何對行政執法進行監督?
答: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對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公安機關應當受理而不受理,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要依法進行監督。
最高人民檢察院於今年3月開展了“危害民生刑事犯罪專項立案監督活動”,目的就是要監督行政機關移送案件,監督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一批發生在群眾身邊的危害民生犯罪案件,尤其是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案件,切實防止和糾正以罰代刑、有案不移、有案不立、放縱犯罪的行為,推動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形成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