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銀川7月24日電(任瑋、馬嘉瑤)寧夏回族自治區將於2014年在全區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屆時參保的城鄉居民住院産生的合規醫療費用超過6000元,即可由大病醫保報銷。
這是記者從23日召開的寧夏回族自治區上半年經濟社會發展情況新聞發佈會上獲悉的。
據介紹,此項工作將於今年8月在固原市和石嘴山市先行試點,並於2014年在全區推開。
據自治區醫改辦相關負責人介紹,大病保險政策所説的“大病”是指城鄉居民患了大病以後的高額醫療費用,而非病種的概念。具體講就是參保城鄉居民住院醫療費用按現行基本醫保政策報銷後,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超過大病醫療保險起付標準的,給予一定比例的再次報銷。非醫保報銷目錄內的藥品、治療項目等,只要是合規的住院費用,均可報銷。
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實施意見》,所有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在患大病發生高額醫療費用的情況下,按現行醫保政策規定報銷後,個人自負部分達到起付線6000元的納入大病保險,以個人自負超過6000元的部分為補償基數,報銷比例分段遞增。
具體補償標準為,補償基數6000元-2萬元(含2萬元)報銷50%;2萬元-5萬元(含5萬元)報銷52%;5萬元-10萬元(含10萬元)報銷54%;10萬元-20萬元(含20萬元)報銷57%;20萬元-30萬元(含30萬元)報銷60%;30萬元-40萬元(含40萬元)報銷63%;40萬元-50萬元(含50萬元)報銷66%;50萬元以上報銷70%,報銷額度上不封頂。
此外,對兒童先天性心臟病、急性白血病、終末期腎病、婦女乳腺癌、宮頸癌等20種重大疾病的患者,在大病保險規定的分段支付比例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支付比例,報銷比例相應提高為5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