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27日電(新華社記者 張曉松、華春雨)“加重處罰才能震懾商標侵權行為!”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27日上午在人民大會堂分組審議商標法修正案草案三審稿,與會的部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通過提高違法成本,加強對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加大對商標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
商標侵權代價小而維權成本高,一直是我國知識産權保護領域的突出問題。現行商標法規定,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法定賠償額上限為50萬元。這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商標法修正案草案三審稿將這一上限提高到了300萬元。
白志健委員認為,這次商標法修訂加大了對商標侵權的打擊力度,相關的規範內容更加明確了,處罰的標準也更加具體了,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但也有部分組成人員建議,應進一步完善現行商標法條款,以加大對商標侵權行為的處罰力度。
楊震委員建議,一是要加大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以體現給被侵權人更多的保護;二是要對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且産品質量很差並影響到被侵權人商品銷售的加重處罰,以體現進一步加大對假冒偽劣商品的打擊力度。
“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事宜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簽名的,只給予直接責任人警告處分或處5萬元以下罰款,我認為太輕了。”馮淑萍委員説,對於這樣的惡劣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前,在我國商標代理行業,虛假法律文件、欺詐委託人錢財、惡意搶注等現象屢屢出現。為此,商標法修正案草案規定,商標代理機構有違反商標法規定行為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外,由工商部門記入信用檔案。
劉政奎委員認為,這一規定“很有必要”,建議再增加一句“並向社會公開”,這樣更便於社會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