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30日電(記者 張曉松、華春雨)走進超市,不少商品包裝都印有“馳名商標”;打開電視,“馳名商標”成了一些廣告的關鍵詞;參觀展會,“馳名商標”常常被用來吸引眼球……從明年5月1日起,這些做法將被法律明令禁止。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30日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商標法的決定。根據這一決定修改後的商標法明確規定,生産、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據工商總局商標局局長許瑞表介紹,馳名商標本質是對商標的一種保護,並不體現商品質量和品牌美譽度,不是榮譽稱號。但在現實中,不少企業將獲得馳名商標作為提高産品知名度和競爭力的捷徑,甚至利用廣告宣傳誤導消費者。
針對這一問題,新版商標法規定,馳名商標應根據當事人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並明確禁止以“馳名商標”做廣告宣傳。
“這將起到正本清源的作用,有利於防止個別企業利用馳名商標進行不公平競爭,也有利於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馮曉青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