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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徵求意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10月09日 17時39分   來源:新華社

中國銀監會就《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新華社北京10月9日電(記者白陽、王思北)中國銀監會9日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上公佈了《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3年11月9日。

    徵求意見稿旨在規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實施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行為,明確行政許可事項、條件、程序和期限,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有關決定制定。

    徵求意見稿對農村金融機構的設立條件做出了規定。其中,單個自然人股東及其關聯方合計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農村商業銀行股本總額的2%;職工自然人合計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農村商業銀行股本總額的20%;單個境內非金融機構及其關聯方合計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農村商業銀行股本總額的10%,並購重組高風險農村信用社除外。

    境外銀行機構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入股農村商業銀行需事前報銀監會審批,銀監會根據金融業風險狀況和監管需要,可以調整境外銀行機構作為發起人的條件。

    股權變更方面,徵求意見稿指出,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農村信用聯社、村鎮銀行和農村資金互助社變更持有股本總額1%以上、5%以下的單一股東(社員),由法人機構事前報告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變更持有股本總額5%以上、10%以下的單一股東(社員)的變更申請,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受理並初步審查,銀監局審查並決定。涉及境外銀行機構投資入股的,由銀監局受理並初步審查,銀監會審查並決定;投資入股後境外銀行機構持股比例不變的,由銀監局受理、審查並決定。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對農村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和調整業務範圍的條件提出了具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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