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12日電(記者 楊維漢)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爾梅在12日舉行的“冤假錯案的防範與救濟”學術座談會上指出,近年連續出現的一些冤錯案件,不僅給當事人帶來了無法彌補的傷害,也使司法公信力降低。堅決守住防範冤錯案件的底線,確保每一個案件都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這是每一個刑事法官應盡的職責。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三庭庭長戴長林在座談會上説,在刑事審判過程中防範冤錯案,法官必須重證據審查,嚴把案件事實關、證據關;必須嚴格遵照法定證明標準,只有被告人供訴的不得認定其有罪;審理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證據不足不得判處死刑;法官在進行證據合法性審查時,刑訊逼供等所取得的非法證據必須依法予以排除;必須注重實物證據,對犯罪現場遺留的可能與犯罪有關的血跡、指紋等都要予以查證;必須嚴格遵守法定訴訟程序、強化法庭調查,明確合議庭、審判委員會的職責。
戴長林表示,防範冤錯案的發生,要求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樹立科學的刑事司法理念,擯棄不符合法治精神的司法理念。要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被告人辯護權,為辯護人閱卷提供便利;對重大、疑難、複雜案件,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群眾旁聽庭審;案件確有錯誤的要及時糾正,並建立審判人員責權相一致的追究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