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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年"首修" 2014年3·15"首秀"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10月25日 20時54分   來源:新華社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年“首修”
 修改後將於明年3·15“首秀” 

    新華社北京10月25日電(新華社記者崔清新、陳菲、周蕊) 全國人大常委會25日高票通過了修改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這是自該法1993年頒布後的首次修改,且修改內容多。修改後的法律將於2014年3月15日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日施行。

    針對消費領域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新消保法“與時俱進”地明確了網絡購物“無理由退貨制度”,賦予網購消費者“後悔權”;完善三包規定等強化經營者的義務;進一步發揮消費者協會作用,以解決消費者維權難;加重對違法經營的懲罰等。

    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劉俊海用了“四個更加”概括了這次修法理念:“這次對消保法的修改最重要的理念是進一步體現了公平與效率並舉,更加注重公平,體現了規範與發展並舉,更加注重規範,體現了契約自由和契約正義同等關注,更加注重契約正義,體現了平等善待消費者與經營者,同時更加鮮明向消費者適度傾斜的立法理念。”

    網絡普及催生“無理由退貨制度”

    二十年來,隨著互聯網的興起和發展,網絡銷售、網絡購物已經發展成為一種重要的交易方式。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賈東明介紹,網絡銷售交易額、網絡零售交易額,2006年是263億元,到2012年達1.3萬億元,6年增加了48倍。

    另一方面,中國消費者協會公佈的數據顯示,2012年全國各級消費者協會共受理網絡購物投訴20454件,佔銷售服務投訴量的52.4%。

    對此,新消保法規定,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説明理由。但消費者定做的,鮮活易腐的,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體等數字化商品,交付的報紙、期刊及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除外。法律同時明確,退貨運費由消費者承擔。

    “互聯網再大,也大不過法網”,劉俊海説,網購活動存在惡意競爭等亂象,需要對其有規範。有了“後悔權”,讓消費者真正買到自己需要的商品或服務,有助於督促商家在開展活動時“有一説一”,自覺杜絕虛假廣告和虛假宣傳,還可以督促商家集中精力到提高自己産品或服務的質量上來,成為真正受消費者喜歡的商家。

    對違法經營“出重拳”

    新消保法還加大了對違法經營的懲罰力度。法律第五十五條對經營者“知假售假”行為的處罰作出規定:一是對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處罰從現行規定的“退一賠一”提高到新修改的“退一賠三”;二是對明知商品或服務存在缺陷,造成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嚴重損害的,規定除追究刑事責任外,明確“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這裡涉及的四十九條和五十一條規定的“損失”,不僅包括人身傷害損失、財産損失,還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賈東明介紹,修法過程中確定賠償額考慮的是要客觀、恰當,如果低了起不到懲罰作用。但過高執行會有問題,所以要有上限。從目前司法實踐來看,對造成消費者死亡的賠償金的確定要根據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2012年中國的這一平均數是24500多元,乘以20是49萬,以此為計算基數,如再加兩倍懲罰性賠償就是近150萬。有些發達地區如上海,這個懲罰性賠償額度會達240多萬。“從數額來看,就我們國家目前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來看,這個賠償額已經比較高了。”

    維護經營者權益力度“加碼”

    住酒店的個人信息洩露、生完孩子總有推銷奶粉電話騷擾、註冊網站後被不停推送廣告郵件、新買的房子還沒住進去,推薦聯絡裝修的就“捷足先登”……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個人信息洩露嚴重影響消費者正常生活,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新消保法對此作出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消費者同意。

    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洩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洩露、丟失。

    國家工商總局副局長劉俊臣説,修改後的消保法將個人信息受到保護作為消費者的一種權益確認下來,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訂的一大亮點。他表示,工商部門下一步要把個人信息保護工作作為“12315”中心單獨申訴舉報類別進行統計。

    切實解決消費者“維權難”

    消費者維權最大的困惑,就是“為了追回一隻雞,必須殺掉一頭牛”。

    消費者因與經營者掌握的信息不對稱,財力不對等等原因,打起官司來“勢單力薄”。新消保法賦予了消費者組織提起公益訴訟的權利,消協組織就可以代表眾多消費者切實發揮維權作用。

    賈東明解釋説,消費者領域的公益訴訟主要針對眾多且不特定的消費者受到侵害。比如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格式合同,侵害的就是眾多且不特定的消費者的利益。再如一些虛假廣告和虛假宣傳侵害對象也是眾多且不特定,這些都可由消費者協會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此外,新消保法還規定了“舉證責任倒置”這樣有利於消費者的條款。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楊立新解釋,民事訴訟法規定,在民事訴訟爭議中,原告在提出自己主張時要自己證明自己的主張成立。而在消費者權益保護這個領域,有時消費者很難證明自己的主張成立,如電冰箱、照相機這些産品,因為不掌握技術等信息,消費者很難證明這個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因此新消保法規定舉證責任倒置,由經營者來證明自己的産品沒有瑕疵,這樣經營者若不能證明商品沒有瑕疵就要擔責。所以這一條款對保護消費者是非常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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