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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談修改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解決維權難條款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10月30日 21時01分   來源:新華社

用什麼維護我的正當權利?
——專家談修改後的消保法解決維權難條款

    新華社北京10月30日電(記者 劉奕湛)剛剛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修改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結合實際生活中的消費維權實踐,確立了新的維權理念,完善了相應的制度設計。30日,在全國人大機關召開的關於修改後的消保法集體採訪中,來自立法機構、相關部委、大專院校、協會等多方專家對解決消費者維權難的條款作出了解析。

    充分發揮消費者保護組織的力量

    修改後的消保法明確了消費者協會不是“社會團體”,在其組織定性上採用了內涵更為寬廣的“社會組織”的提法,同時規定消費者協會履行的是“公益性”職責,重新界定了消費者協會的組織性質。

    與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不同的是,修改後的消保法賦予了消費者協會一些新職責,增加了參與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規章和強制性標準職責。

    目前,在制定規章、強制性標準時,有些單位不注意聽取和徵求消費者的意見,或者徵求意見流於形式、選取的消費者不具代表性,導致消費者對一些規定有所不滿。

    “由於消費者力量分散,訴求表達存在一定困難,賦予消費者協會參與有關立法立標工作,通過消費者保護組織的力量幫助消費者反映要求、提出建議,有助於推動相關規定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中國消費者協會秘書長姜天波説。

    此外,消費者協會每年都會做大量商品比較實驗,這些比較實驗通過各類媒體公佈出來,就會引導消費,也必將對這些比較商品的銷售情況産生影響。修改後的消保法作出規定,消費者組織不得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不得以收取費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費者推薦商品和服務。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吳景明表示,這一規定具有雙重意義,既保證了公信力,又不至於被經營者以不正當競爭為由倒打一耙,使比較實驗這項工作還能正常進行。

    耐用商品瑕疵舉證責任倒置

    對於消費者維權難的問題,舉證環節常常成為消費者維權過程當中一塊大的絆腳石。

    為解決消費者維權難、維權成本高的問題,修改後的消保法規定對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6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消費者不用承擔舉證責任,避免了鑒定難、成本高、不專業等難題。”姜天波説,這一規定有助於增強企業産品的擔保責任意識,減輕消費者的舉證責任,對於實踐中消費爭議處理將起到積極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張進先指出,舉證責任倒置並非免除消費者的全部舉證責任。消費者應當舉證證明自己向經營者購買了爭議的商品或者服務,且該商品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服務出現瑕疵。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修改後的消保法規定的情形外,其他商品或者服務出現瑕疵,仍然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由消費者承擔舉證責任。”張進先説,希望消費者一定要增強證據意識,在消費過程中注意蒐集和保存證據。

    建立消費公益訴訟制度

    “修改後的消保法賦予消費者組織公益訴訟權,由原來只能支持消費者起訴到可以代表消費者進行公益訴訟,是一個很大的突破。”姜天波説。

    公益訴訟是針對經營者侵害眾多且不特定的消費者,使其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可能受到損害的情況,由沒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主體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

    這種代表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訴訟制度,是保護消費者集體利益的重要制度設計。姜天波説,目前條件下,單個消費者維權成本高、時間長、舉證難,難以與經營者對抗,如果由消協組織代為提起訴訟,可以將單個消費者的力量匯成合力,形成足以與經營者抗衡的強大力量。

    “公益訴訟在我國是一個新事物,新民事訴訟法和新消保法先後對此作了原則性規定,目前尚無一套程序規則,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制定。”張進先説,人民法院審理這類公益訴訟,在程序上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啟動這一訴訟程序,還涉及到起訴的條件、訴訟費用的承擔、勝訴後消費者如何受償、裁判的執行等新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將就此進行深入調研,努力做好相關準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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