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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詳解新修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強化經營者義務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10月29日 20時10分   來源:新華社

讓經營者“在格子裏跳舞”
——專家詳解新修訂的消保法強化經營者義務

    新華社北京10月29日電(記者 羅沙 吳晶晶 史競男)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已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將於明年3·15正式實施。從“三包”規定到格式條款再到産品召回,在這些與每個消費者切身利益息息相關的領域,大修後的法律對經營者的義務做出了哪些強化?各方專家29日專門作出解析。

    “三包”:7日內有“小問題”就可退貨

    買回來的商品有問題,換起來推推搡搡,修起來磨磨唧唧,退貨則乾脆被拒……這是不少消費者都有過的經歷。新修訂的消保法從三個層次入手,讓經營者的“三包”義務明明白白。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濤介紹説,如果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首先有國家已經出臺的特定類型商品的三包規定,例如剛剛在10月1日起實施的汽車“三包”,或者已有當事人約定,那麼就照章辦理。

    “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退貨。”杜濤表示,這一條款把目前部分商品實施的7日退貨原則擴大到了所有商品。“7日內即使出現的只是一般質量問題,也可要求退貨。”

    “過了7日,但商品出現嚴重質量問題,根本不能發揮通常的效力和功能,可以稱為‘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消費者也可以退貨。”杜濤表示,要是問題達不到這個程度,還可以退而求其次要求換貨、修理或者退還價款等。

    “其實這裡面還藏了一點,就是當事人約定的退貨期限不能低於國家規定。”國家工商總局消費者權益保護局副局長黃建華説,法律給出了7日的概念,那麼由當事人約定的退貨期限必須高於7日。”

    “我想提醒大家的是,這裡講的是‘消費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中國消費者協會法律與理論研究部主任陳劍説,“過去我們一般説的是自開具發票之日,現在是商品交到消費者手裏才開始計算。”

    格式條款:加大力度制約“霸王條款”

    從預付卡“過期餘額不退”到銀行“離櫃概不負責”,形形色色的“霸王條款”令消費者深惡痛絕。為此,相對於現行法律,新修訂的消保法增加了用於認定格式條款中“不合理、不公平的規定”的一系列描述。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表示,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雖然也有關於格式條款的規定,但是力度不夠。“現在可以嚴格按照法律條款來判斷格式條款是否違規,一是警示、説明義務履行了沒有?二是有沒有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

    不過,修訂後的消保法並未對違規的格式條款等進行舉例説明,不免讓許多人失望。對此,杜濤解釋説,立法機關希望儘量用法律的語言指引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部門,結合具體實際來判斷一份格式條款是否不公平、不合理。

    中國航空集團公司總法律顧問聶穎表示,商業企業提供的格式條款,通常是結合現有法律和國際慣例制定的。“這次修訂的消保法應該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我們會全面修改規則,制定更符合法律精神的條款。”

    “召回”首次寫入消保法

    作為一種業界公認的,可以有效保護消費者人身財産安全、促進消費的制度,“召回”被首次寫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

    “法律一方面規定經營者發現産品缺陷後應立即採取召回等措施,另一方面規定有關行政部門發現問題後應當責令經營者採取措施。”劉俊海説,這就同時對經營者的“主動”和“被動”召回做出了規定,“及時召回問題産品,不僅造福消費者,也能造福經營者。”

    修訂後的消保法同時規定,經營者應該承擔消費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劉俊海表示,這極大提升了消費者維權收益,降低消費者維權成本,“給傳統召回制度插上了金色翅膀。”

    “發現問題後,經營者沒有及時採取召回等措施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都在法律中得到了體現。”陳劍説,“從這三個方面來督促經營者充分履行召回缺陷産品的義務,制度設計非常好。”

    “如何實現消費者投訴與行政部門強制召回之間的無縫對接和信息共享,是一個問題。”劉俊海表示,建議有關部門以學習和貫徹新修訂的消保法為契機,進一步打通消費者投訴與行政強制召回之間的綠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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