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廣告代言擔責·精神損害賠償界定·行政處罰提高
——新修改的消保法加大違法經營責任
新華社北京10月31日電(記者崔清新、廖翊)31日在全國人大機關舉行的第四場關於修改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集體採訪中,關於加大違法經營責任的討論十分熱烈。其中,關於增加虛假廣告代言人的責任、如何界定精神損害賠償、提高行政處罰力度等方面的規定,成為媒體關心的焦點話題。
虛假廣告 哪些人要擔責?
針對虛假廣告充斥電視節目、明星代言産品質量參差不齊等損害消費者利益的情況,新修改的消保法強化了虛假廣告發佈者的責任,同時規定了虛假廣告代言人的責任,同時規定,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個人在此類虛假廣告或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也承擔連帶責任。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賈東明指出,這次修改特別強調了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和服務的虛假宣傳,這也是在消法修改過程中,經過調研、常委會審議確定的修改內容。
中國消費者協會法律與理論研究部主任陳劍評價:“這是本次修改的一個非常大的亮點。”她認為,把發佈者的責任也納入法律規範範圍,將有利於提升媒體的公信力。在發佈廣告時,媒體會更加注重審核義務,更加注重自身的信譽給消費者帶來的影響。此外,關於廣告代言人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對將來消費者維權會有很大幫助。
北京市消法學會副會長張嚴方説,把廣告的代言人作為個人直接納入進來,這樣的懲處更有力度,同時也把消保法和其他的法律相銜接,填補了廣告法中監管上的“真空地帶”。
精神損害賠償“視情況定”
新修改的法律對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造成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什麼費用,造成殘疾和死亡的,應當賠償什麼費用;對受害人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作出了規定。
針對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在司法實踐中如何界定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張進先説:“實踐中我們有一個客觀標準,也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包括當地的收入水平,侵權人的主觀惡意程度、支付能力等,涉及程度的,要通過雙方協商確定。”
北京匯佳律師事務所主任邱寶昌則認為,按照法律規定,只要經營者搜身了,那就應當對消費者進行賠償,否則可能經營的義務或責任就得不到制止。
提高行政處罰,防止“共犯”空間
修改後的法律加重違法經營責任的另一個重要體現,就是強化行政保護力度,提高行政罰款上限。如行政部門對經營者違法行為的處罰由原來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改為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由原來的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改為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這一罰款額的增加,在實施過程中,如何防止行政執法者與違法者之間“共犯”空間?
國家工商總局消費者權益保護局副局長黃建華表示,提高行政罰款上限本意是加大違法者成本,以震懾違法者。如何把握好行政自由裁量權,是一個老問題。工商部門一直在加強辦案的內部監督措施,比如,設立復核機關,採取一辦一審、局長簽字的流程。這種流程實為一種制約,復核可以調原始案卷,還可以請當事人重新談,重新取證。另外,工商部門還設立了信息化系統,比如,分管局長立案簽字了,才能走下一個流程,否則提交不了,立不了案。
黃建華介紹,這種流程的嚴格,還體現在實體情節把握上。所有情節的輕重及表現,都必須細化在表格裏,進入到系統裏,辦案人員最後據此確定個案處罰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