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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遏制冤假錯案需“防”字為先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11月21日 22時14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1月21日電(新華社記者鄒偉、楊維漢)繼不久前中央政法委專門出臺防止冤假錯案的指導意見之後,最高人民法院21日發佈了《關於建立健全防範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這意味著冤假錯案的防線從事後糾錯進一步前置,更加注重源頭和機制預防,將冤假錯案堵在法槌落下之前。

    從湖北佘祥林殺妻案、河南趙作海殺人案到浙江張氏叔侄案,近年來相繼曝光的一些冤假錯案,挑動著公眾敏感的神經,也給司法公信力帶來前所未有的挑戰。儘管一些冤假錯案已經得以糾正或尚在糾正,但其造成的社會後遺症、對當事人及其家庭造成的巨大影響等卻難以挽回。基於此,如何防患于未然顯得尤為迫切和重要。

    “既不冤枉一個好人,也不放過一個壞人”的司法原則,需要相應的機制和程序來保障。從理論上講,冤假錯案不可能絕對避免,但這不能成為拒絕反思的藉口。相反,如果是由於制度安排和貫徹執行環節導致,則更需要系統性的反思和制度性的努力,用嚴密的制度約束權力,保障最大限度發揮制度、機制、證據等客觀因素的作用,最大限度降低主觀人為因素的影響。

    防止冤假錯案的努力,核心在於庭審。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在分析司法實踐中的案件後所言,在證據上出問題是造成冤假錯案的重要原因。此次出臺的意見突出“機制”二字,要求強化證據審查機制、案件審理機制、審核監督機制,特別是排除採用刑訊逼供或凍餓曬烤等非法方法獲取的口供和未通過指紋鑒定、DNA鑒定等方式作同一認定的指紋、血跡等證據,既是號脈尋根、對症下藥,更是對程序公正、證據裁判等原則的堅持。

    防止冤假錯案的努力,需要從庭審延伸到庭外。著眼偵查、起訴等環節,應當取消公安機關各類不合理的辦案指標,進一步強化檢察機關的監督審查職能。對於媒體、公眾而言,應當樹立正確的法治理念,當“予以嚴懲”的聲音一邊倒的時候,能否冷靜下來,想一想佘祥林們的不幸,為案件審理提供一個理性、客觀的輿論氛圍。

    防止冤假錯案的努力,還要立足於破除司法“肌體”深處的“頑疾”。地方化和行政化,是影響司法公正的兩大體制性障礙。日前出臺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明確提出:“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人們期待改革步伐進一步加快,為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打造一個更好的外部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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