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2日電(記者陳煒偉)為進一步規範生産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日前出臺了《關於生産安全事故調查處理中有關問題的規定》。規定明確,事故調查組應當在查明事故原因,認定事故性質的基礎上,分清事故責任,依法依規依紀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提出嚴肅的處理意見,杜絕失之於軟、失之於寬、失之於慢的現象。
規定指出,對於中央企業發生的事故,事故發生地的上級安全生産監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提級調查。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事故發生地安全生産監管部門認為開展事故調查確有困難的,可以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提請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提級調查。
規定明確,事故調查組應當按照相應期限,向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別重大事故依照《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重大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般不得超過60日;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般不得超過30日。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長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
規定同時明確了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的時間:瞞報、謊報、遲報事故的調查核實所需的時間;因事故救援無法進行現場勘察的時間;掛牌督辦、跟蹤督辦的事故的審核備案時間;特殊疑難問題技術鑒定所需的時間。
規定指出,事故調查報告應當由事故調查組成員簽名。事故調查組成員對事故的原因、性質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事故調查組組長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仍有不同意見的,應當進一步協調;經協調仍不能統一意見的,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裁決。
規定還明確,事故造成的失蹤人員,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後(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7日後),按照死亡人員進行統計,並重新確定事故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