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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依法休假之路--法定節假日和帶薪休假制度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12月11日 20時52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2月11日電(記者錢春弦)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資支付暫行條例》《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等法規,以及今年實施的《國民旅遊休閒綱要(2013-2020年)》,在我國第一部《旅遊法》開啟“依法治旅”之際,我國開始全面步入依法休假時代。

    目前我國勞動者依法可以享受的休假休息權利,主要指法定節假日、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休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2014年法定節假日可以分為三類,一類是屬於全體勞動者的節假日共十一天:元旦( 1月1日),放假1天;春節 (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國際勞動節(5月1日),放假1天;國慶節(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節 (公曆4月5日前後)、端午節 (農曆五月初五)、中秋節 (農曆八月十五),各放假一天。逢公休假日順延補假。第二類是屬於部分公民的節日:婦女節(3月8日)、青年節(5月4日)、建軍節(8月1日)、兒童節(6月1日)等,為便於開展紀念活動,有關公民可以放假半天。第三類是屬於少數民族的節日,由少數民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各民族的習慣,自行決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在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依法支付加班工資,不得以補假代替加班工資。根據這些法律法規,勞動者還享有探親假、婚喪假,以及事假、病假、女職工的特殊假期等其他假期。

    近年來引起越來越多關注的是帶薪年休假,即俗稱的帶薪休假。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休假。職工在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同時還明確了年假長短。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假。單位可根據生産、工作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應按該職工日工資收入300%支付。

    2013年,國務院頒布實施《國民旅遊休閒綱要(2013-2020年)》提出到2020年,職工帶薪休假制度基本得到落實。鼓勵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引導職工靈活安排全年休假時間,完善針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的休假保障措施。加強帶薪休假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加強職工休息權益方面的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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