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3日發佈《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該指引實施後,凡不履行承諾的主體,都將受到相應處罰,包括審慎審核甚至不予核準承諾相關方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等。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説,2012年底,證監會集中對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的承諾及履行事項進行了一次清理和專項檢查。檢查發現,兩市共2493家公司中有1631家公司存在未超期且未履行完畢的承諾事項,有80家公司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諾的情況,上述承諾最早可追溯至股改期間,有的已超期多年,至今沒有明確的解決時間表,有的甚至已經明確無法履行。此外,存在尚未履行完畢承諾事項但並未超期的1631家公司中,有較多承諾事項沒有明確的履約期限,例如大股東承諾“合適時機”、“儘快”、“時機成熟時”注入相關資産等,這些承諾事項長期得不到履行,甚至存在惡意拖延、逃避承諾義務等現象,實質上與前述超期不履行的承諾事項並無不同。
指引對承諾及履行行為進行了規範:今後,在承諾相關方作出承諾時,上市公司就應對承諾事項的具體內容、履約方式及時間、履約能力分析、履約風險及對策、不能履約時的制約措施等方面進行充分信息披露。
張曉軍還介紹,近期,在互聯網基金宣傳推介活動中出現了片面強調貨幣市場基金産品高收益而風險揭示不足、將其他營銷活動收益混同宣傳為基金産品收益等違規情形。對此,證監會採取相應措施進行規範:一是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及銷售機構嚴格按照法規要求開展基金宣傳推介活動,充分、全面、準確披露基金産品的收益特徵與風險屬性,不得以高收益、無風險等宣傳方式誤導投資者;二是已要求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對部分市場機構基金銷售宣傳推介活動中存在的違規行為進行核查並採取相應監管措施。(記者 許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