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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解讀:如何完善文化經濟政策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年01月29日 09時25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月29日電 文化經濟政策是對支持文化改革發展有關經濟政策的統稱。它是文化宏觀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文化繁榮發展的有力保障。《決定》在健全現代文化市場體系中,突出強調要“完善文化經濟政策”。

    文化經濟政策是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提出和逐步確立相伴生的。總的看,文化經濟政策基本與文化建設進程相適應,內涵和範圍不斷豐富和拓展,逐步涵蓋推動文化體制改革、促進文化事業和文化産業發展等方方面面。

    當前,文化改革發展已經進入了一個新階段,落實和完善文化經濟政策面臨新要求。一是政府職能加快轉變,推動文化改革發展必須由以行政手段為主向綜合運用經濟、法律、科技、行政等多種手段轉變,迫切需要一套更為完備的文化經濟政策來實現文化改革發展目標。二是人民精神文化需求多樣化多層次多方面的特點日益明顯,消費結構加快升級,社會投資需求空前旺盛,市場主體日益複雜,迫切需要運用經濟杠桿調節文化生産、拉動文化消費、激發和引導社會文化創造熱情。三是新型文化業態迅猛發展,文化傳播方式更加多樣,迫切需要現有政策向新聞網站、移動多媒體等領域延伸拓展,加強引導和扶持。四是國際文化貿易競爭日趨激烈,迫切需要研究利用世貿組織有關規則,不斷調整政策扶持方式,更好地推動中華文化走出去。

    完善文化經濟政策要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堅持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有機統一,遵循文化發展規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確保具體政策措施相互匹配、良性互動。

    第一,對當前行之有效的文化經濟政策進行延續和規範。在以往工作實踐中,已經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如,通過宣傳文化專項資金、文化事業建設費和出版基金、電影基金等鼓勵和調節文化創作生産,鼓勵各類文化機構參與提供公共文化産品和服務,對轉制中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等給予減免等。這些政策要繼續保留,並切實加以落實。對一些成熟的現有政策,要及時將其上升為法律法規,提高政策約束力、增強權威性。

    第二,對不適應實際需要的原有文化經濟政策及時進行修訂和完善。一方面,適應文化體制改革深入推進、經營性事業單位基本完成轉企改制的新情況,對原有文化事業單位的一些規定作出必要的調整修改。另一方面,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斷完善、財稅體制等各方面改革日益深化的新形勢,與完善多層次資本市場的要求相銜接,開發符合文化企業特點的金融産品和服務模式,拓寬文化産業投融資渠道。

    第三,探索推動文化經濟政策創新。學習國外促進文化發展的有益經驗,借鑒其他行業改革發展的有效政策,突出文化領域特點,既要支持生産、銷售等産業鏈中間環節,也要扶持引導文化內容創意研發和提高文化消費在社會總消費中的比重;既要扶持國有文化企業發展,也要落實非公有制資本平等待遇;既要培育一批核心競爭力強的大型文化企業或企業集團,也要促進小微文化企業發展;既要推動傳統文化産業轉型升級,也要促進文化産業與旅遊、體育、信息等産業融合,加快發展新型文化業態;既要關注文化企業利潤指標,更要強化其社會責任和文化導向要求,通過政策創新進一步形成文化領域宏觀調控目標和政策手段的機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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