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
審議並原則通過《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草案)》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19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草案)》。
會議指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草案)》是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的決定》起草的。制定這個條例,關係到群眾切身利益,關係到工業化、城鎮化進程,關係到現代化建設全局。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條例的制定工作,2007年12月國務院常務會議首次審議這個條例草案時提出,經過修改後要公開徵求群眾意見。2010年,條例草案先後兩次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分別收到意見和建議65601條和37898條;起草單位召開45次各類座談會、論證會,廣泛聽取中央各部門、地方政府、被徵收人以及相關專家的意見;選取40多個有代表性的城市進行專項調查研究;組織力量對社會高度關注的重點難點問題逐一研究論證,力求從制度上加以解決。經過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條例草案已經比較成熟。
按照統籌兼顧工業化、城鎮化需要和房屋被徵收群眾利益,把公共利益同被徵收人個人利益統一起來的總體要求,條例草案規定:一是對被徵收人的補償包括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搬遷與臨時安置補償、停産停業損失補償和補助、獎勵。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類似房地産的市場價格。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被徵收人除給予補償外,政府還要優先給予住房保障。二是徵收範圍。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建還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三是徵收程序。擴大公眾參與程度,徵收補償方案要徵求公眾意見,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還要組織聽證會並修改方案。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四是政府是房屋徵收與補償的主體。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具體工作的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五是取消行政強制拆遷。被徵收人超過規定期限不搬遷的,由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此外,條例草案還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會議決定,該條例草案經進一步修改後,由國務院公佈施行。會議要求,條例公佈施行後,各級政府和各部門都要認真學習貫徹,嚴格按照條例的規定開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
會議提出,考慮到集體土地徵收是由土地管理法調整的,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抓緊對土地管理法有關集體土地徵收和補償的規定作出修改,由國務院儘早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
最新|活動|出訪|會議|論述|圖片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關於公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求意見稿)》
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了進一步提高法規審查工作質量,現將《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全文公佈,徵求社會各界意見,並對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徵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産。” 2007年8月30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並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的決定》,授權國務院就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與拆遷補償制定行政法規。據此,我們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在多次徵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經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包括: >>>詳細閱讀
專家就“新拆遷條例”第二次徵求意見稿進行點評
新華社北京12月15日電(新華社“新華視點”記者楊維漢、陳菲、崔清新、周英峰)今年1月29日,《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十個多月之後,經過廣泛徵求意見和調研,國務院法制辦對第一稿進行了修改,12月15日,第二次面向社會徵求意見。
圍繞《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次公開徵求意見稿)》中徵收補償、公共利益界定、徵收程序以及強制搬遷等問題,記者第一時間採訪了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沈巋、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中國行政管理學會教授沈榮華、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王才亮。 >>>詳細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