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9月16日電(記者 劉奕湛)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了《長江三峽水利樞紐安全保衛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7章41條,分為總則、陸域安全保衛、水域安全保衛、空域安全保衛、安全保衛職責、法律責任、附則。
條例規定,三峽樞紐安全保衛區的範圍包括三峽樞紐及其周邊特定區域,分為陸域、水域和空域安全保衛區。陸域安全保衛區、水域安全保衛區實行分區安全保衛制度,具體範圍的劃定和調整,由湖北省人民政府確定並公佈。空域安全保衛區為陸域安全保衛區、水域安全保衛區上空的低空空域。
條例明確,國家統一領導三峽樞紐安全保衛工作。國務院公安、交通運輸、水行政等部門和三峽樞紐運行管理單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確定的職責分工負責三峽樞紐安全保衛有關工作。
條例規定,陸域安全保衛區分為限制區、控制區和核心區。各區的周邊界線應當設置實物屏障或者警示標誌,各區的出入口和重點部位應當配備警戒崗哨或者技術防範設施。水域安全保衛區分為管制區、通航區和禁航區。各區的周邊界線應當設置警示標誌,配備警戒崗哨或者技術防範設施。在空域安全保衛區飛行的航空器,應當嚴格按照飛行管制部門批准的計劃飛行。
條例強調,禁止在空域安全保衛區進行風箏、孔明燈、熱氣球、飛艇、動力傘、滑翔傘、三角翼、無人機、輕型直升機、航模等升放或者飛行活動。負有三峽樞紐安全保衛職責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對空域安全保衛區安全情況的動態監控。
此外,條例還明確了從中央、湖北省、宜昌市到三峽樞紐運行管理單位的四級安保工作協調機制,確定了牽頭責任主體和重點職責。條例明確了長江流域各港口碼頭以及進入三峽樞紐安全保衛區船舶的相關安全保衛職責,強化了碼頭和船舶管理責任人的安全責任制,從源頭上預防、消除威脅三峽樞紐的安全隱患。同時,對可能發生的各種違法行為,條例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據悉,長江三峽工程是世界最大的水利樞紐工程。2010年,三峽水庫首次成功蓄水至175米,標誌著三峽工程的防洪、發電、通航、補水等各項功能均達到設計要求,綜合效益開始全部發揮。長江三峽水利樞紐的安全運行直接關係到華東、華中、華南的用電以及下游防洪區域1500多萬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産安全。條例的出臺實施,將對加強長江三峽水利樞紐安全保衛工作、維護長江三峽水利樞紐的安全和秩序,發揮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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