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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 公佈《志願服務條例》

2017-09-06 17:10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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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9月6日電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佈《志願服務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志願服務是現代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是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近年來,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開展了形式多樣的志願服務活動,對推進精神文明建設、推動社會治理創新、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增進民生福祉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我國志願服務事業也存在活動不夠規範、權益保障不夠有力、激勵機制不夠完善等問題。為了鼓勵和規範志願服務活動,發展志願服務事業,《條例》對志願服務的基本原則、管理體制、權益保障、促進措施等作了全面規定。

一是確立基本原則。規定開展志願服務,應當遵循自願、無償、平等、誠信、合法的原則。

二是明確管理體制。規定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建立志願服務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對志願服務工作的統籌規劃、協調指導、督促檢查和經驗推廣;民政部門負責志願服務行政管理工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與志願服務有關的工作;有關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在各自的工作範圍內做好相應的志願服務工作。

三是強化權益保障。規定志願服務組織招募志願者應當説明與志願服務有關的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願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安排志願者參與志願服務活動,應當與其年齡、知識、技能和身體狀況相適應,並提供必要條件;需要專門知識、技能的,應當開展相關培訓;如實記錄志願者的志願服務情況等信息,無償、如實為其出具志願服務記錄證明。志願服務組織、志願服務對象應當尊重志願者的人格尊嚴;志願服務組織、志願者應當尊重志願服務對象人格尊嚴,不得向志願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行指派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提供服務。

四是強化促進措施。規定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促進志願服務事業發展的政策和措施,合理安排志願服務所需資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志願服務提供指導和幫助,可以依法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志願服務運營管理,對有突出貢獻者予以表彰、獎勵,採取措施鼓勵公共服務機構等對有良好志願服務記錄的志願者給予優待。鼓勵有關單位、組織為開展志願服務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有良好志願服務記錄的志願者,將學生參與志願服務活動納入實踐學分管理。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雷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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