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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 公佈《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條例》

2021-03-17 21:13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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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
公佈《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條例》

新華社北京3月17日電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佈《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今年4月1日起施行。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是國有資産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物質基礎和重要保障。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國有資産立法工作。為加強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與監督,健全國有資産管理體制,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國有資産管理情況監督的決定,制定《條例》。《條例》以改革為引領、創新為支撐,構建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管理系統、資産共享共用機制,推進國有資産管理公開透明、規範有效,提高國有資産利用效率,促進國有資産保值增值。

《條例》共8章61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明確資産範圍。規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是指行政單位、事業單位通過使用財政資金,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捐贈等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資産。

二是明確管理體制和部門職責。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屬於國家所有,實行政府分級監管、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直接支配的管理體制。《條例》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和財政、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職責。

三是明確資産配置、使用和處置。規定配置資産應當優先通過調劑方式,不能調劑的,可以採用購置、建設、租用等方式;行政單位國有資産應當用於本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事業單位國有資産應當用於保障事業發展、提供公共服務;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及時處置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

四是明確預算管理和基礎管理。規定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預算管理規定和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配置資産,有序開展國有資産績效管理工作。按照國家規定設置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臺賬,定期或者不定期對資産進行盤點、對賬,做到賬實相符和賬賬相符。建立全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信息共享。

五是明確資産報告和監督制度。規定國務院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全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情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規定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情況。同時規定了人大、政府以及財政、審計等部門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的監督職責。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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